办公地址及公司名变更函 办公地址变更说明
公司名称变更说明函
法律分析:公司名称变更后,需要写一份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一是为了告知合作伙伴,二是为了通知公司内部员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办公地址及公司名变更函 办公地址变更说明
办公地址及公司名变更函 办公地址变更说明
办公地址及公司名变更函 办公地址变更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地址变更贴出告示【公司地址变更通知书】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书范文一
尊敬的客户及各相关单位:
您好!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已于2012年6月9日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变更如下:新地址:武汉市武昌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306室(旧地址:武汉市武昌丁字桥南方帝园B座903室)以上变更信息自2012年6月11日起启用,请各位客户及各相关单位与公司新办公地址联系。不便之处,敬请谅解!谢谢合作!
顺祝
商祺!
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月11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书范文二
XXXX工商局:
我单位位于xx街(路)xx号,由于经营(其他原因)需要,现欲搬到xx街(路)xx号。现申请将xx证上的经营地址进行相应变更,请给予办理为感。
申请人: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书范文三
大家好!我司已于7/9号搬家,新办公室地址如下: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17号福华工业区新厂房2楼2-1 电话:0755-86505510 传真:0755-26950712 如有什么问题,请拨打新的电话,旧电话已取消,请知悉!
深圳市中天马货运有限公司
年7月13日
企业名称变更函怎么写
法律分析:公司名称变更函应该写明原名称和变更后的名称,以及说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说明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企业原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原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函件
法律主观:
营业执照 地址的变更应根据以下流程进行: 1、准备材料。将变更申请书、委托书、 房产证 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准备齐全。根据要求盖公章, 法人代表 签字。 2、地址核查。到地址核查窗口,提交委托书和房产证复印件。还需要当场在工商局那边领一张确认变更地址的通知。预留公司开门人的电话以及地址核查。递交资料后,办公人员会要求登记公司的信息,如果地址核查没问题,就可以带着单子领取地址变更通知书了。 3、到办理窗口提交资料。地址核验后,按照通知上的时间打电话预约办理事项,到相应的窗口领取地址变更通知单和提交资料。具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各个窗口会告知。 4、领取营业执照。一般资料提交上去后5个工作日就可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了。
法律客观:
《中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函证明怎么写
法律分析:本公司因发展的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公司名称由原 “XX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各种登记及变更手续已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完毕。自XXXX年XX月XX日开始,公司将启用新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公司名称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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