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强制法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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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主观:第四条 行政处罚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3、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6、法律客观:《中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7、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8、对没有明显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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