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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

法律主观:

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简单介绍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简单介绍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贵州农村自建房占准

法律主观: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新规包括:

1. 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

2. 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3. 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

4.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对农民补偿方面,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5.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6.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以上就是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您可以参考网站或咨询相关人士。

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置换等方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加强土地管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推行土地股份制,鼓励农民将土地入股,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利用价值。

4. 鼓励农村人口转移:鼓励农村人口转移,减少农村用地压力,通过城镇化、工业化等方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5. 加强土地保护:加强土地保护,禁止乱占滥用、非法占用土地,防止土地退化和生态破坏,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农村土地政策

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对于农村土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如下:

1.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 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 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如何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

法律主观: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新规包括:

1. 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

2. 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3. 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

4.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对农民补偿方面,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5.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6.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以上就是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您可以参考网站或咨询相关人士。

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置换等方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加强土地管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推行土地股份制,鼓励农民将土地入股,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利用价值。

4. 鼓励农村人口转移:鼓励农村人口转移,减少农村用地压力,通过城镇化、工业化等方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5. 加强土地保护:加强土地保护,禁止乱占滥用、非法占用土地,防止土地退化和生态破坏,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新规

法律主观: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新规包括:

1. 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

2. 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3. 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

4.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对农民补偿方面,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5.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6.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以上就是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您可以参考网站或咨询相关人士。

对农村土地政策

法律主观: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新规包括:

1. 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

2. 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3. 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

4.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对农民补偿方面,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5.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6.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以上就是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您可以参考网站或咨询相关人士。

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置换等方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加强土地管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推行土地股份制,鼓励农民将土地入股,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利用价值。

4. 鼓励农村人口转移:鼓励农村人口转移,减少农村用地压力,通过城镇化、工业化等方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5. 加强土地保护:加强土地保护,禁止乱占滥用、非法占用土地,防止土地退化和生态破坏,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农村土地政策

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对于农村土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新规包括:

1. 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

2. 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3. 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

4.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对农民补偿方面,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5.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6.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以上就是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您可以参考网站或咨询相关人士。

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置换等方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加强土地管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推行土地股份制,鼓励农民将土地入股,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利用价值。

4. 鼓励农村人口转移:鼓励农村人口转移,减少农村用地压力,通过城镇化、工业化等方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5. 加强土地保护:加强土地保护,禁止乱占滥用、非法占用土地,防止土地退化和生态破坏,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农村土地政策

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对于农村土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如下:

1.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 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 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章总 则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和《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

(一)规划背景;

(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三)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

(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

(六)规划实施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第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的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协调机制,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应当采取公告、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询、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第三章规划内容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

(三)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四)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五)土地利用战略;

(六)规划主要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

(七)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时序安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八)土地利用的别化政策;

(九)规划实施的与保障措施;

(十)规划图件和图则;

(十一)规划说明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