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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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中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统计部门有权利在税务部门查看企业的纳税情况吗

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企业资料时应出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退还帐簿资料时,由被查对象清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退还时间,加盖被查对象印章。“备注”栏填写调取帐簿资料的出处、部分资料提前退还等内容。

税务次逾期申报不处罚

依情况而定

如果纳税人首次逾期纳税申报,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对于逾期纳税申报违法行为的,则一般都要行政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发现且不超过规定申报期限1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是二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六个月,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法的特别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如果偷税行为发生五年后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参考资料来源:

税务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对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及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行为法定追究期限

法律分析:五年。纳税是我们每个人作为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逃税偷税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当坚定杜绝。

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