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有

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贬低他人的;宣传治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语进行宣传的;冠以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有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与品相关的内容,包括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配方品、中汤剂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的内容。 一、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时,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6条规定_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6条规定_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6条规定_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1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开业执照(医疗机构、个体医必须提供);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5、涉及医疗器械的要提供仪器的技术资料和已取得的批准文号;

6、诊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的填写以执业许可证和诊疗科目核准的为准,不得任意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分解诊疗科目;

7、诊疗内容要简单明了,不得涂改,不得粘贴。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法律依据:《中华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不良反应。处方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品说明书或者在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对医疗广告的管理。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条的规定,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提高公司的信誉,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我为你整理了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一

为了做好医务室的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医疗器械使用消毒保管制度》:

1、各类医疗器械有专门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2、各类医疗器械存放于固定、干净、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强酸、强碱等腐蚀物品的侵蚀;

3、严格按各类医疗器械的作规章进行作;

4、作完毕,立即清洗,按《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常规消毒制度》的要求进行消毒,准备下一次使用;

5、长期不使用的医疗器械及时做好清洗及上润滑油等防护工作,并妥善保存;

6、各类医疗器械如有故障或损坏,立即通知维修工或与厂家联系;

7、建立医务室医疗器械的常规检查保管制度,每两周检查一次,并登记成册。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二

章总则

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医疗器械分类与风险分级原则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控制及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有关管理规范和监测评价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范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负责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和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临床需求。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三

1、目的

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提高本公司的信誉。

2、依据

本制度依据《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和本公司有关制度制订。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各部门。

4、内容

4.1应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商品,认真检查“证,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冒,并妥善保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4.2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要选择合法的供货单位,并收集供货单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4.3购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产品,收集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相关的产品标准的质量合格证明。

4.4购进首营商品,需经质量部门审核合格后,经签字方可进货。

4.5不得购进未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购进无法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4.6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应厂商索取合法的票据,购进管理要有完整的购进档案,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记录购进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及经办人、质量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购进记录应真实、完整。做到票据、账卡、货物相符,记录按规定妥善保存。

4.7效期商品进货,严格按照“勤进快销,供需平稳,经营有序”的原则,防止库存积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8每年对购进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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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条为加强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三条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第五条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品广告涉及品名称、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不良反应,处方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标识(OTC)和“请按品说明书或者在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七条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物,不能代替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第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第九条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第十一条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机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