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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法里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指什么?

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对外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现在,税法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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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是指什么(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中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删除了原来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由于风、雨、雷、电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于与企业管理不善无关,现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营改增后《、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中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加入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货物的违法成本承担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销售税额。也相应的提示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守法经营。

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的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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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问题一: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内容:(一)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二)其他非正常损失。(三)自然灾害。

问题二:会计上和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指什么呢? 会计上的非正常损失一般是自然灾害损失等其它非正常损失。税法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问题三:营改增中的非正常损失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后《、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

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问题四:非正常性损失和非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常损失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等。

前者是主观损失,后者是客观损失;前者在营业外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后者可以计入采购或生产成本。

问题五: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及非正常损失会计分录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了。

所以会计中的非常损失不是非正常损失。

问题六:什么是正常损失 如何与非正常损失区分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的度问题、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这些都是合理损耗

非正常损失主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员的失绩,比如由于仓库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天灾等,这就是非正常的,主要强调的是人员的过失和自然灾害

问题七: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失有哪几种? 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所以像你说的这种情况造成提前报废,从税法角度来说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问题八:非正常损失和一般损失一样嘛?如果不一样 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 和一般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常损失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等。 前者是主观损失,后者是客观损失;前者在营业外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后者可以计入采购或生产成本。

问题九: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首先,由于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关于修改若干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品等,同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若干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问题十:非正常损失是否包含自然灾害 非正常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一项,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比如某企业购进一批货物简单加工后由某运输船队承运异地,途中船队失火导致货物烧毁,那么该批货物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前提必须是管浮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比如品过期报废损失,并不属于管理不善,因此同样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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