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简述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征简答题
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简述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简述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征简答题
简述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简述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征简答题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垄断协议的特征:
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垄断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中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特征有以下三点:
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横向协议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特征有哪些?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既然是垄断协议自然就不是一个主要,一定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联合实施,它的目地是限制竞争,在这个理解当中,小编整合了垄断协议的特征,大家理解了吧.
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分析: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的形式,就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达成一致意见:“决议”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联合体以决议的形式,要求其成员企业共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他协同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决议,但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垄断协议的特征: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或者联合实施;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什么是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几种一、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横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变更)价格协议,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固定价格的形式很多,有协议向某些或全部客户收取特定的价格;协议共同提价;协议计算价格的标准或公式;协议统一折扣或消除折扣;协议减价的程序;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敏感问题,固定价格协议也是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都首当其冲地予以禁止,根据他国实践来看,一旦企业价格密谋和固定行为被确证,其有无有效损害结果已不再重要,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认定固定价格协议成立。2、划分市场。是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画地为牢的方式,取消彼此的竞争。其表现形式有,以地理区域为界(一个经营于城市的西部,一个经营于城市的东部,彼此井水不犯河水);以客户群为界(一个服务老人产品,一个服务于青少年产品);以商品功能为界(一个专供专业用商品,一个专供于非专业之用)。划分市场通常是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论是单独划分,还是结合固定价格一并使用,都应构成垄断协议。如果划分市场具有合法的商业目的,即有正当的理由,才可按合理规则,免除其的法律。3、联合。是相互竞争的公司协议或决定,不与某人进行交易。联合对市场竞争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质。积极的方面,如联合拒绝买卖盗版,联合拒绝买伪劣产品。消极的方面面,如联合拒绝购买某商品,结果可以使该商品的制造商或经营商制造的产品卖不出去,被迫因商品库存结押,以至资不抵债而破产。由此实现联合者打击竞争者狼子野心。4、限制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即相互竞争的公司彼此约定各自对某一产品的生产数量或向市场实际供应的数量,以实现其获得高额利润的目的。根据价格规律,当市场上的商品供应量减收时,商品的每单元的价格就会上升。比如市场每周有10部手机的需求量,每部手机为1000元,销售的总收入是10000元,如果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将供应量减少一半,将手机的价格升至3000元,销售的总收入将是15000元,两者相比,后者的投入成本在减少,然收入却在增加,这就是相互竞争的公司乐于实施这类行为的动机所在。5、限制企业的发展,即相互竞争的公司彼此约定,不得单独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垄断协议需要各协议单位的忠诚为保障,协议成员生产力的任何变动,都会形成对垄断执行的威胁,因为,生产力的提高,就会改变市场现有的供求关系,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都是生产力提高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限制企业的发展是有碍市场竞争秩序的。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纵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必须以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以停止供货相要挟,以保证固定转售价格的实现。固定转售价格,使零售商失去了,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自己经营方针的主动权,客观上阻止了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其不利后果表现为,一方面具有高效率的零售商无法将高效率带来的利益扩大至消费者,另一方面低效率的零售商则依然被保留在市场之中,竞争带给市场的活力被扼杀。2、再售价格的限定,即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不得以低于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制造商在前述的相互竞争的公司达成的价格固定协议,以排斥新的竞争参与者,实现排除竞争的目的。然价格固定协议的履行,需要协议者在自行销售或他人零售销售中严格执行为保证的,因此,再售价格的确定,不仅剥夺了零售商的经营自,同时支持了价格固定协议的履行,从而使其成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例举式的规定了两条,并用一条概括式的规定,涵盖了纵向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其他形式。综观其他,属于纵向限制的还有,(1)交易协议,即制造商的供货,以零售商承诺不销售同类产品,其他制造商的产品为条件。换句话说,零售商必须只经营协议相对方的产品,而不能经营其他制造商的同类产品。交易协议的危害性是,制造商的产品需要通过销售的渠道,到达消费者。零售商的存在,是各制造商的产品得以消费的前提。如果零售商纷纷与某一制造商签定交易协议,那么,同类产品的其他制造商则无法依赖销售商,其他制造商会突然发现,他所生产的产品,是被围困在仓库里,由于无法出售,终使这些产品变为一堆废铜烂铁。由此可见,制造商与零售商的交易,将有效地打击与其相互竞争的竞争者。(2)附条件交易,或称拒绝交易,指制造商以零售商满足其事先拟定的条件,作为与其交易的条件,否则,拒绝与其交易。制造商是零售商的衣食父母,零售商如拿不到制造商的产品,就等于断了自己的生路。因此,零售商为了求生存,是非常容易接受制造商提出的条件。制造商采取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要将原有地位的零售商,逐步演变为制造商的附庸,成为其限制、排除竞争策略的忠实执行者。虽然上述相互竞争的公司协同行为,有碍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但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取垄断协议无例外无效的做法,而是采用合理规则豁免法的做法,即只要当事人签署了垄断协议,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具有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豁免条件或证明其有正当的理由,其就应承担法律。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签定者采取这样一种严格,将有效地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打击和滥用市场地位和试图滥用市场地位者,维护和保障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客观:
垄断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垄断协议的内容是非常多的,一般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中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交易;(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纵向垄断协议和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价格协议、排除竞争协议、联合协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中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行为有以下特征。
1、垄断协议行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的能力。
2、垄断协议行为采用的方式是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方式。
3、垄断协议行为的行为人在联合时具有共同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并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形成共同的行动。
4、垄断协议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保持某种形式的竞争,总是互为潜在的竞争者,其联合常常是在有限的期限内存续。
5、垄断协议行为的实施使参加者之间原来的竞争受到限制,或者使参加者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交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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