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述职报告_离任述职报告是什么意思
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离任经济审计监督条例
(一)出版社:重点出版物完成率、出版物重版(再版)率、获奖出版物比重。章总则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厂长()任期内的经济,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的业绩,依据《中华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厂长()离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厂长()离任,是指厂长()因辞职、免职、、调离、辞聘、解聘、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国有企业厂长()离任必须实行审计。第五条审计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订立的经营目标合同、协议等实施审计监督。第六条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市审计局是国有企业厂长()离任经济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八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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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
(三)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厂长()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第三章审计管辖第十二条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厂长()离任,由市审计机关或市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第十三条市属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市属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国有企业厂长()离任,由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第十四条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厂长()离任的审计管辖,由县(市)、区审计机关确定。第十五条无法确定是市属还是县(市)、区属的国有企业厂长()离任,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或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第四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厂长()离任审计内容:
(一)企业遵守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执行指令性的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厂长()任期经营目标或经过一定的程序确定的生产经营的完成情况;
(六)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事项。
审计组织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厂长()任期的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人。第十七条提出厂长()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应在提出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第十八条审计组织在接到申请或委托后,根据管辖分工,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审计机构在决定受理离任审计时,应当与委托部门或单位签订协议书。第十九条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审计通知书、协议书应注明离任经济审计、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及审计组组员等。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决定。第二十一条审计组织依法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一)财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条根据、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由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离任经济审计和《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厂长(含,下同)离任经济审计,是为了促使厂长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自觉遵守财政法规制度,正确处理、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完成任期目标。通过审计,对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企业主管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厂长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考核依据,健全企业主要工作交接班制度。第三条凡已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机械、兵器行业的跨省、市的大型企业、企业以及机械委直属生产、非生产性企业的厂长任期届满都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经济审计。第四条厂长离任经济审计内容:经营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
(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
珠海市国有企业厂长()离任经济审计监督办法
如果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5年(含5年),按其实际任期进行审计;如果任期5年以上,可重点对其任职期初及后5年进行审计。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离任审计报告是人事部门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进行工作安排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审计组应按照《规定》第十六条款确定的十项评价指标对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企业每年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比较,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还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评价指标。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厂长()任职期间的经济审计监督,健全企业法人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妁企业,市、县(区)属集体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投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厂长()系指第二条所规定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人。
(二)财务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本办法所称厂长()离任,是指厂长()因任职期满、提拔、调动、辞(免)职或者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实行国有企业厂长()任期经济审计制度。厂长()离任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进行审计。未按本规定进行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厂长()任职期间的经济。第五条市审计局是国有企业厂长()离任经济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离任审计工作。第六条离任审计采取分级分层次的办法进行:
市、县(区)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或管理的厂长()离任,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审计机关力量不足时,由审计机关责成企业委托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上款以外的厂长()离任,由任命或者管理该厂长()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审计,内审机构力量不足或没有设立内审机构的,主管企业或者被审计企业应当委托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七条企业内审机构开展离任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组织承办离任审计业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工作质量,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审检查。第八条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企业利润分配妁情况、盈亏的真实性、重大经济事项的,
(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七)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第九条市、县(区)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任命或管理的厂长()离任六十日前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责成企业委托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的,企业应当与审计组织签订协议书,由审计组织实施离任审计。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下列资料:
(一)离任厂长()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三)企业投资合同书和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书;
(五)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离任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离任厂长()任期内的主要业绩;
(三)离任厂长()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厂长()承担的主要经济问题;
(四)对离任厂长()的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离任厂长()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离任厂长()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责成企业委托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的,审计组织按法定程序完成审计后,应当将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报审计机关审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经营业绩显著的离任厂长(),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由有关部门实施奖励。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离任厂长(),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监督条例(1997修改)
(四)物资供销企业:出版用纸供应量、出版用纸供应质量合格率。章 总则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根据《中华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六条 市、区、县(市)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第七条 市、区、县(市)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组织)进行。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三)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财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权,不得泄露被审计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遵守财经法纪的情况;
(二)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投资情况;
(六)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干部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或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解聘的,可以先、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的,可以先离职,审计后批准离任;工作需要调离的,应当先审计后批准离任。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或委托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审计组织受理离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内审机构或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的要求及审计组组员等内容。第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或离任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企业或离任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审计人同所在的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的主管部门或审计组织决定。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财产清查,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济指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及重大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
(四)离任人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离任人任期内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第十九条 审计组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对离任人作出审计评价,向申请、指定或委托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并送交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关于印发《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和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和目标的审计监督,健全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制度,根据《中华审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文化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具有法定资格实行核算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企事业)。第三条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应接受对其任期内经济和目标的离任审计。凡未通过审计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离任手续。第四条对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主要从经济和经营业绩、目标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监督法定代表人工作。通过对离任法定代表人的审计和评价,为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考察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第五条审计机构根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审分第七条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分别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实施。第八条驻审计局负责制定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负责对全国文化系统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办理直属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第九条省以下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文化系统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办理对直属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事项。第十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直属委托或者要求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委托审计组织进行此项审计。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严密有效性;
(六)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性;
(七)是否维护了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六)企业遵守财经法纪的情况;理上有无短期行为;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二条对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要就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作出评介,包括:
(一)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实现与否;
(二)企业经营决策和事业发展决策有无失误;
(三)经济效益目标是否达到;
审计机构派出的审计组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应在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前按有关内容进行自查,待审计组进驻后,将自查报告送交审计组。第十七条法定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下列资料:有关合同(协议)或目标书;离任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应包括第三章所列各款内容);单位的预算执行资料和财会统计资料;任职期末资产清查资料和债权、债务清理的资料;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有关经济部门对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以及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审计组通过听取法定代表人有关述(三)发行企业:发行吨位、发行周期、人均购书额、课本课前到书率、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职报告的说明,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方式,对离任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第五章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四)企业资产盘存和债权、债务资料;条根据《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所称“经济”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对企业经营管理应尽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过失。经济的内容一般包括:实现经营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遵守财经法纪的;正确反映会计与经济信息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对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的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第三条《规定》所称“任期”指人事部门下达法定代表人任命通知书至下达免职通知书的时限。法定代表人实际离任时间(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与人事部门下达免职通知书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后者确定的时间为准。
在计算分析各项评价指标时,应注重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使评价指标不可比,应按可比口径进行调整,或在评价时作必要说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年度中间任职或离任,应根据其任职或离任上一季度会计报表的数值分析确认期初或期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并以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值为期初值或期末值,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第六条审计组应结合出版行业特点和被审单位的类型及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的主要内容对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企业的效益进行考核,并要求选择必要的考核指标。一般可参考下列指标:
(二)书刊印刷企业:书刊印、书刊印制所占比重、书刊印制合格率、书刊印制优质品率、书刊印制周期。
其他类型企业的效益考核指标由审计组选择、确定。第七条《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可根据需要附有关基本情况调查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填报。第九条《规定》第二十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或审计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以及审计组有其他任务需暂停审计等情况。第十条被审计单位除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及时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事宜的有关文件等资料。全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法律由被审单位负责。第十一条《规定》第三十条所称“其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并纳入或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审计部门应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并要求审计组对其任期内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和事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一)财务情况考核指标(参考)主要有: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比率、事业收入比率、收入收益率、人均创收等。
(二)效益考核指标(参考)主要有:
1、出版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款内容。
2、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专职教师与学生比例、教师与教职工比例、成材率。
3、科研事业单位:课题成果率、成果转化率、科研人员与职工人数比例、科研成果获奖率。
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效益考核指标由审计组选择、确定。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离任经济审计办法
一、检查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二、审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是否合法;
三、审核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现象;
四、检查对资产的使用、管理、调拨、增减是否合法,有无损失浪费;
五、检查对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以权(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谋私、挥霍公款等现象;
六、检查有无明显的(四)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正确性;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公益的短期行为;
七、企业主管单位特意指定要求审计的有关问题。第五条厂长离任经济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一、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内的厂长届满离任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审计部门,根据同级人事部门提出的“厂长离任经济审计申请书”,制定审计方案;
二、审计方案经主审单位审批后,由主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签发“厂长离任经济审计通知书”,并着手组织实施;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厂长离任经济审计通知书”后,要按照通知要求办好财产移交等交接手续,整理好有关材料,被审计人按通知要求写好“述职报告”和整理好实现任期目标的有关资料;
四、主审单位收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报送的各类移交书和“述职报告”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
五、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提出“厂长离任经济审计报告”,经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报送主审单位审批,由主审单位审批后再分别报送有关单位,并抄送被审计人;
六、被审计人如对“厂长离任经济审计报告”中的评议和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厂长离任经济审计报告”的十日内向上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审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评议和结论仍然有效,复审后以复审或终裁意见为准;
七、人事部门接到“厂长离任经济审计报告”和企业主管单位的指示后,才能对被审计人作出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厂长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应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第六条厂长离任经济审计是一项连续性的审计工作,任期内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度结合财务决算审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评议,整理有关资料,为厂长离任经济审计积累资料。第七条企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对所属经济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经济审计。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驻机械委审计局和机械委人事劳动司。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报告用小篆怎么写?
(四)效益目标有否兑现。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三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要会同本级人事管理部门,将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第十四条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根据本级人事管理部门发出的有关离任通知作出审计安排。第十五条实施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篆体,汉字古代书体之一,也叫篆书。“篆者,传也,传其物理, 施之无穷。”一般人认为篆书很难学,原因有两点(1)难懂,难记;(2)大家不认 识,难于交流。其实,学习篆书的好处是很多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包括: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内容。的格式及写法,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用到《请示》这种公文,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用得比较多。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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