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是什么

9.1 工程交接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


8.5 竣工验收

单元质量评定验收现在是SL631~637-2012

删去第八条第3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五、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令第12号公布)第二章的名称修改为“监测站网的建设”。

分部、单位可参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怎么样的?

目录1 总则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3 分部工程验收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6 阶段验收

6.1 一般规定

6.2 枢纽工程导(截)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4 弓c(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7 专项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竣工验收自查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9.2 工程移交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内容要求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容要求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M 工关于开展2012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公厅办水保函【2012】547号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终止证书格式

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扩展资料: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l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参考资料来源:

我国现行水利工程管理法规有哪些,越详细越好,谢啦

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令第34号,2008年4月9《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5部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DL/T5113.5-2012代替SDJ249.5-1988)》依据相关规范的技术要求,并结合近十几年来国内外水电站发电电气设备制造、安装技术的进步编制的。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令第31号)

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令第24号 2005.7.8

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令第25号 2005.7.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12.2)

更多的管理法规请到百度文库搜索查看。

与水利工程管理有关的规范,标准有哪些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均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

8 竣工验收

《中华水法》

一、废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令第45号公布)。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建[1995]128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招标投标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水闸工程管理通则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关于印发《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三、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印发)第五条修改为:“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部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中的“流域机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款中的“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四、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建[1998]16号印发)第八条第2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款修改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担。”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六、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令第26号公布)第九条中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七、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施工一般采用哪些规范、规程、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从低到高(即从工序到单位工程以至整个工程项目)涉及到三个规范:

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1、工序、单元工程级别的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原SDJ249、SL38等,现已更新为SL631~638)

2、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级别的评定方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至竣工验收程序性的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验收规程》(SL223-2008)

扩展资料:

《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5部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DL/T5113.5-2012代替SDJ249.5-1988)》由电力出版社出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内容:根据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 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参考资料:

水利工作十六字方针

《合同法》

十六字治水方针在线生态频道:“节水优先、空间均衡、“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重要治水思路赋予了新时期治水的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为今后强化水治理。

法律依据:

《中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令第30号)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五个条件

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法律主观: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4 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