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多少米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消防车道规定

消防车道是指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根据规定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消防车道上不允许停放车辆,防止发生火灾时堵塞。

2、环形消防车道设计规定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8×18平方米。

3、消防车道通过地方的规定

消防车道上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两个长边设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应用场合:

1、街区内的道路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3、工厂、仓库区内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7条

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7节是: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你具体想问什么?请补充完善。

在规范里面分章、节、条、款。本章是6 建筑构造 节是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条是6.7.1、6.7.2、········;如6.7.2条下的1 2 3是款:

6.7.2建筑外墙采用·········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人员·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2············。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点内容解读

9 可燃材料堆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介绍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款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都有什么呢?下面小编来简略整理归纳一下。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一、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思路

防火的基本思路即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

主要从六大方面解读: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3.防火的设计方法

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

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

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

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

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

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 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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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0

1:8

高度(m)

1.5相邻建筑相邻一侧各点、面之间的间距应该满足《规范》中防火间距的要求;对最相邻最近的点、面采取了相应的防火措施满足要求,其他相邻的点、而不能满足防火间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该规范不适用于、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距要求的仍然应采取防火措施。0

1.0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19

1、消防车道、登高救援场地的设置

不是所有的建筑都要设置消防车道只有规模大(占地面积3000m2以上)、火灾危险性大(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才考虑消防车道。

在进行消防车道的设计时需要考虑消防车道与建筑、取水点的距离,同时消防车道本身也有硬度、宽度、转弯半径、坡度等规定和要求。特别是转弯半径和硬度的要求,在设计时容易忽略,给火灾扑救时带来许多不便。

2、中庭的防火设计

中庭这种建筑形式被广泛运用,为了防比中庭烟囱效应的影响,中庭的防火处理措施十分必要。中庭由建筑物围合而成,它从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并且是有顶的,通过顶部或侧面采光,一般面积较大。

而天井是由建筑和建筑围合或建筑和墙体围合而成,没有顶,天井介于室内、外空间之间,面积相对较小,有没有顶是区分中庭和天井的一个重要指标。

当中庭连通的上下层建筑面积超过防火分Ix要求时,在侮层安装防火卷帘不是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采取防火隔墙、防火玻璃进行分隔,也是将与中庭连通的门、窗设置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楼梯前室的防火设计

前室内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但是对住宅有特殊的规定:对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侮层开向同一隧到的户门不应大于3撞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剪刀楼梯间的前室应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以共用对楼梯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即“三合一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2m2,且短边不小于2.4m。

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计算到防烟楼梯间前室,而不需要计算到楼梯入口处。

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不大于100m的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住宅建筑,当前室采用开敞的阳台、凹廊或是前室设有满足开窗面积、不同朝向的可开启窗时,防烟楼梯间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4、防火间距

城市建设过程中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合理规划与节约用地本身存在矛盾。如何在保证防火安全的同时做到节约用地,是对设计人员的考验。

《规范》防火间距的规定,特别明确了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仍按两幢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考虑。

扩展资料

一般建筑起火后约10~15分钟开始蔓延,可通过电话等人工报警和使用消火栓灭火。在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起火危险性大的厂房、库房内,还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

前者的探测器有感温、感烟和感光等多种类型;后者主要为自动喷水设备,不宜用水灭火的部位可采用二氧化碳、干粉或卤化烷等自动灭火设备。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对报警、疏散、灭火、排烟及防火门窗、消防电梯、紧急照明等进行控制和指挥。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城市交通隧道。

请输入你的答2008-××-××发布 2008-××-××实施

2.0.19A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中华 联合发布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厂房(仓库) 3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4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

4.4 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

5 民用建筑 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

5A 木结构建筑 40

6 消防车道 44

7 建筑构造 45

7.1 防火墙 45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

9 防烟与排烟 56

9.2 自然排烟 59

9.4 机械排烟 62

11 电气 65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

12 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

12.5 供电及其他 73

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一致。

2 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

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

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

5 建筑高度。

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

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

1.0.2A 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的安全疏散系统;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

2 术语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 物流配送建筑

2.0.24 消防扑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2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案...

防火间距的标准是多少

1.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

按照我国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说来: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防火等级主要是说建筑保温材料,分为A级不燃型,B1级难燃型,B2级可燃型,也称阻燃型,B3级易燃型。

防火间距: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为防止火势通过辐射热等方式蔓延,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建筑耐火等级越低越易遭受火灾的蔓延,其防火间距应加大。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6米,它们同三、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7米和9米。

高层建筑因火灾时疏散困难,云梯车需要较大工作半径,所以高层主体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3米,同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5和18米。

厂房内易燃物较多,防火间距应加大,如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之间或它们和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2和14米。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或库房,应远离建筑物。

建筑防火验收规范怎么样?

楼梯间是建筑疏散俺去的主要安全疏散通道。对楼梯间的防火设计有如下要求:安全疏散楼梯之间要上下直通;地下室楼梯间要有防火隔离举措,并且不和地上层通用一个楼梯间;楼梯之间要保持可以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疏散是从屋内到屋外、房内到疏散楼梯间、到外部安全出口的室内通道为安全疏散走道。对安全疏散走道有如下要求:走道要设计的简洁明了,防止疏散途中有人摔倒;过道的墙面、地面、等要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则;要尽量使用外楼梯作为疏散的主要通道。

1、这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所作的一个技术性规范,全名确切地说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版本是2005,国标号GB50045-2005 2、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类别,耐火等级,总体布局,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安全疏散,消防道路,灭火设施,10 城市交通隧道。电气,采暖和空调等内容。高层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凡涉及到消防的问题,均要满足此规范的条文,是设计部门的主要设计依据,也是消防部门审查图纸的主要依据。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燃烧物品,其火灾危险性为戊类对吗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9.3 机械防烟 60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在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属于戊类。

甲闪点小于28℃的液体如已烷、戊烷、石脑油、、、苯、甲苯、汽油、60°以上的白酒。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如乙炔、氢、甲烷、丙烯、、、等。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黄磷等。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钠、锂、钙、锶、、等。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钾,钠、等。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等。

在密闭设备内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丁醚、醋酸丁酯、溶剂油、冰醋酸、等。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如、氨气。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铬酸、、、、、、、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如、、、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 助燃气体如氧气、氟气。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常温9.1 一般规定 56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介绍了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场所,关于戊类,记住不燃 即可。丁类包括三个,1,高温加工不燃物2,锅炉房3,常温加工难燃物总结了口诀:金锅难燃。具体请听老牛课堂

你这样说也是对的

续表3.1.3是这样解释。

希望你满意……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1、总 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注:

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民用建筑

2.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2.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7.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cm。

7.4.9 高度大于10.0m的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 梯不应, 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条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员专用的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师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重要性

《建筑设计消防规范》(GB50016-2014)的制定,是我国对于国内外与之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结,根据建筑行业的有关需求有针对性的采取的方针,结合实际而几次修改,为我国在建筑行业上对于火灾灾害进行有效的预防产生了比较大的有利影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经过修改之后,更加科学合理,在建筑工程中对于相关的消防设计更加完善,使建筑更加安全可靠,同时在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使监督工作能够更加有效。

1.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

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里,对受检查的建筑物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是相当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对建筑放火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工作中需要对于危险性的化学品进行准确的评定。在《建规》中,考虑到很多化学品具有危险性,因此将对有关的生产和储存的建筑进行等级划分,从甲级到戊级共有五级,有数千种带有危险性的化学品受到评定和划分。在对建筑物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判断时,可以根据此规范进行对比,应当通过检查使工程能够符合制定的规范。按照在《建规》中显示的内容,在中属于重要用途的公共性质的建筑,像是治病救人的医院和负责后代教育的学校等,以及民用性质的建筑物都属于是一类建筑防火。那么如何评判建筑物具有多大的火灾危险性并且怎样以此进行分级用来区别和管理,主要是看如果建筑物发生火灾会造成多大的损害,发生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形势扩大能力等,具有多楼层的民用性质的建筑物在规定中按照居住用途和公共用途分成两种,相对高楼层的民用性质的建筑物在规定中有一类和二类的区别。从事生产的厂房可以根据此分成五种类别,其中甲类表示最容易发生火灾以及火灾发生的损害,戊类在各级别中属于对于火灾来讲相对最安全可靠的级别。《建规》里面所表示的级别划分,是按照在厂房中使用或者生产的材料和成品所具有的物理化学性质,闪电和爆炸下限两个属性的数值可以比较有效的评定化学品的危险性。对于液体来说,如果闪点比28℃还要低的话,那么在正常环境就会很容易闪燃而造成火灾,对于气体来说,如果爆炸下限比18%还要小的话,那么在厂房中使用就会很危险,另外一些化学物质在常温环境中(意味着被使用的工作可以遇水形成可能会爆炸的物质,涉及到这些因素的建筑物就属于甲类,在常温环境里,非燃烧性物质不会造成或者扩大火灾,所以只是使用这种物质的建筑物就属于为戊类。

2.安全疏散与防排烟的要求

在对建筑进行安全疏散以及防排烟方面的检查中应当把《建规》作为可靠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检查结果可靠。《建规》的内容里,如果在楼梯间的前室具有自然排烟,那么楼梯间没有排烟设置是可以的。但是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此按照建筑高度不同有所别。防排烟的规定于建筑的高度有关系,五十米是一个限度。在实际情况中考虑建筑的防排烟效果就可以明白,自然排烟的效果会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受到相当大程度的影响,如果建筑物的楼层高度相对而言要比较高一些,由于室外的风所形成的风压大小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内外的空气流动效果会发生变化,那么其自然排烟所预期能够达到的效果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这样一来就有应当在楼梯间使用必要的防排烟设计。在对建筑的排烟能力进行检查的时候,依照相关规定,除开窗面积需要严格符合要求外,窗户型式必须设计为能够开启的外窗,考虑到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的问题,应选择甲级防火窗。在对建筑物进行安全疏散的消防检查中,对于公共场所,应当先计算需要疏散的人数,如果该建筑物不是有确定座位数的,可以使用面积相乘与相对应的换算系数,或者考虑在室内每人在相应活动的时候所需要占有的面积,疏散宽度在规范里有条文可以作为检查时的依据,在进行计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有一些建筑的功能比较重要和常用,建筑中的人数相对比较多比如学校和大商店,这时要参考耐火等级。有一些区域和建筑通常其中会有比较密集的人群,比如电影院或者剧院,耐火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同时设置的座位数少于两千五百个的建筑物,它的门和走道数值取为0.65,楼梯安全疏散距离数值取为0.75,在观众厅设置的座位数如果达到了五千至一万个,并且耐火等级评定为为一二级,楼梯疏散距离数值取为0.43。楼层数相对比较多的高层并且是公共性质的建筑,安全疏散距离依照每100人增加1.00m计算。建筑物设置的安全疏散口应当多于两个,从医院的病房房门到近处的安全出口相的距离不能够超过24米,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当不超过5米。针对安全疏散的检查工作中,在竖方向上要求楼梯间能够上下直通,在首层楼梯的地方需要有能够直通室外的出口,在地下室需要有防火分隔的措施。一类建筑物以及高于32米的二类公共建筑在每层如果面积不足150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台消防电梯,超过1500平方米的应当有两台,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应当超过800千克。

3.消防给水设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