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局关于水泥生产及装备技术出口工程设计许可证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人保密,对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和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条为建立良好的水泥生产线出口工程设计秩序,保证出口水泥生产线工程质量,根据建材局和对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水泥生产及装备技术出口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所有从事和承担水泥生产线出口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办理设计资格申报、审批手续。取得水泥生产及装备技术出口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才具有从事水泥生产线出口工程设计资格。第三条建材局对水泥生产8.8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机立窑生产线、带余热发电的回转窑、预热器窑、预分解窑生产线出口工程设计实行归口管理,统一颁发许可证。第四条设计单位取得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的水泥生产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设计营业执照;

(三)在本细则第三条所确定的出口工程设计范围内能以国内技术和装备为设计,并在1985年以来已建成其中一条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工程,经生产验收,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设计指标。第五条设计单位申请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出口工程设计资格申报表,并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建材局审批。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由建材局颁发许可证,并明确设计,内容及设计范围。第六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材局撤销其许可证。

(一)违反有关出口管理规定的;

(二)将许可证转借或转让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七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部门缴纳许可证申报费。费用数额由建材局确定。第八条本细则由建材局综合司负责解释。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原辅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章总则条根据(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经委(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在经委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经委及化工厅(局)协助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归口发放、管理、监督。第三条凡是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第四条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按照经委等部门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处理。第五条企业取得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产品达到现行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三)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五)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测和管理,并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安全生产制,上岗人员有安全作合格证(安全作业证)。

(七)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齐全,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段齐备,尘毒浓度符合标准,三废排放达到规定标准或有相应的治理措施。第六条凡是实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单位及发证、检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第七条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小组负责全国的化工产品发证工作,对经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小组下设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其职权是:

(一)督促、检查《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工作规划。

(三)组织制定发证产品的检验标准和产品实施细则,报部小组审批后,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五)接受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并组织检查、检验、复查和评审。

(六)审核和汇总发证产品的检查,评审情况及发证、整顿待查企业名单,负责向部小组汇报,并将审批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公布。

(七)具体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并调解、仲裁有关争议事项。

(八)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协助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对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当地经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经经委审批的各化工产品检测中心,是发证产品法定的检测机构,承担部下达的发证产品的质量检测、复查和抽查任务。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检查和评审第十一条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下达发证产品的,化学工业部负责下达发证产品的实施细则和部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凡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有关生产企业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当地经委、化工厅(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书及考核表,并按规定缴纳申报费和检测费,获证企业另需缴纳登报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前,旧的细则目前仍然有效!

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业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两级负责,以地方为主。第七条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公布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化学品,有关生产企业都要在规定期限内(暂定为六个月内)向所在地方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企业,作为自动弃权论。新建企业或新投产的产品在批量生产一年后应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发证企业应按品种规格填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略),一式七份,报所在各地方局(总公司)、工业公司2份,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各1份。第九条地方局(总公司)、工业公司接到申请后,在地方经委统一组织下,严格按本实施细则和产品考核办法规定,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局、公司许可证办公室。抄产品检验测试单位1份。第十条公司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地方预审合格报告,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测试单位进行测试。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总则

3、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制度;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令第440号)、《中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测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每年制订《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并于上一年9月30日前报局许可证办公室,由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公布。

一、正文回答

4.接到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后组织评审。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3、必备的生产资源;

4、产品相关标准;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7、检验项目,粮食加工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8、抽样方法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二、分析

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大米分装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大米分装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如下;

3、代省局收取审查费;

1、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

4、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章总则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中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中华境内从事以销售1、受理申请,包括发证申请与换证申请,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第五条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4、受理获证企业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审核后上报省局。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监食监一〔2015〕225号)中明确了“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具体条文如下:

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管理局《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为加强化学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化学品质量,做好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及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品是用于防病、治病和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为了确保品质量,防止盲目布点,制止粗制滥造,在经委统一组织下,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由管理局负责审核发证,其它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第三条凡管理局发证的化学品,不论其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提出申请。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第四条根据管理局《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工业公司设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其任务是:

1.制订《管理局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收费标准、产品验收条件等文件,由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3.根据不同产品提出检验标准、检验测试单位、由局许可证办公室报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5.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仲裁调解有关争议事项。第五条申请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执行《中华品管理法》,并取得《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申请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2.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法定标准(典标准、部标准)。

3.有确保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规程、设备安全规程、检验作规程,并以此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依据。

4.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仪器和计量器具。

5.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队伍。

6.生产过程必须建立各种有效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原料品生产有废污处理设施和场地,三废排放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有环保部门认可证明。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单列市)局(总公司)、工业公司(下称地方)主要任务是:1.按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帮助企业提出申请;2.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参加对本地区内申请企业的预审工作;3.对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检。

经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全面审查,符合第五条和《化学(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包括保证该产品生产和使用安全、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及测试手段。其中,计量应达到计量或单项计量合格水平,检验室符合化学工业部“认证”要求。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报局许可证办公室,由局许可证办公室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报经委统一公布名单。

经检查评审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后,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不合格,取消申请资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罚则

办理条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四)发证产品的检测中心(包括受委托的地方检测站)经部小组确定后负责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检查、检验人员的培训。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条款

2、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2、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汇总上报省局;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公布《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要求。

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经委第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以下简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通讯地址: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话:5003519、5003366—2944

电报挂号:7625

:关景象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章总则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83《鱼新建或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在投产一年内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化学工业部的统一安排,按本办法及产品实施细则,会同当地经委、标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材料送产品检测中心。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第七条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4),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附件1)交纳费用。第八条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二章取证的必备条件第九条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第十条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三至五人。第十二条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表2.1),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第十三条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生产质量检验办法”(附件3)的取样方法取样。第四章审查与质量检验第十四条检验单位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进行检验。出具鱼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3),在申请书上签署检验结论,并由负责人签章。第十五条我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再报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颁发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由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第十六条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通知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改并重新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第十七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第十八条各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协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加工处。我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产品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