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两道论述题求标准
针对的对象不同;抽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具体针对具体的人;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行为后果不同;具体的行为后果会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抽象则不会;
实施主体不同,抽象的是行政机关以及立法机关,具体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
,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第三,损害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以上来自网友,我看了哈,基本准确。)
以上内容也不算什么标准,仅供你参考,提供一个思路,具体的自己也可以想想,组织哈语言什么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一章
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涵义: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反映诉讼行为及其后果的内在联系的,对行政诉讼主体发生羁束里反对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
1、横向结构: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个基本要素构成;
2、纵向结构:由法律关系主体、条件、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的部分变化而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终止。
第二节行政审判主体
一、行政审判主体的涵义: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审判活动的组织。它主要指行政审判机关和行政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
二、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权:1、受理权;2、收集证据权;3、审理权;4、指挥诉讼权;5、裁判权;6、排除诉讼障碍权;7、强制执行权。
三、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责:1、依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保证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2、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履行。3、及时、正确、公正地行政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节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涵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接受行政裁判羁束的厉害关系人,包括行政诉讼审程序中的原告、报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原告资格: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原告资格;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取得原告资格。
三、被告条件: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2、实施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3、能承担法律和诉讼后果。
四、被告的几种情形:
1、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为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第三人条件: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
3、经本人申请或通知参加诉讼。
第四节行政诉讼其他参加人
一、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法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诉讼行为的人,其范围为被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三、委托人:受当事人或法定人的委托,代其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具体包括律师、团体、被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地位的人,以及经许可的其他公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如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六大部分:部分为绪论,包括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等;第二部分为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第三部分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和行政程序等;
第四部分是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等;第五部分是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和判决、裁定与决定等内容;
第六部分是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标准和程序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总体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并了解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法制实践,并具备从事行政诉讼的实际能力和法律素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是在近几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和修正,反映了该领域新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和变化,是该领域的经典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试题类型举例
一、选择题
1、A 2、D 3、BC 4、AD
二、填空题
1、显示公正 2、该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
三、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提讼,并由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2、行政侵权赔偿: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对受害人承当赔偿的制度。
四、简答题
1、答:有八类: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1、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的案件。4、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2、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
五、论述题
答: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或行政复议机关。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2)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时提起的诉讼。(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发生后,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4)举证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的利益,保障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和让步。而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201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串讲: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法学上往往赋予“行政立法”以不同的含义。笔者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1、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该说又可分为授权立法说和职权立法说两派。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
1、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功能。
1、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2、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政法英杰的立法。
(三)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主体。
1、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可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四)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规则的总称。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名称
(四)性质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一)创制性文件
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政法英杰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二)解释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
(三)指导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都是法源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2、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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