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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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总则条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3、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三)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4、第四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5、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6、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7、土地证书式样由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8、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9、第五条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10、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更换土地证书。
11、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12、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13、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处理。
14、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或者县级处理。
1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16、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九条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17、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18、全国土地调查由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实施。
19、地方土地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20、土地调查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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