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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重大事项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1、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章 总则条 为规范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3、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邮政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4、第四条 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5、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6、第五条 邮储银行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7、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8、“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9、第六条 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机制。

10、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11、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 邮储银行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12、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邮储银行业务。

13、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邮储银行业务。

14、第八条 设立邮储银行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15、邮储银行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邮政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16、年度机构发展规划至少包括当年拟设机构清单、可行性分析、拟开办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等。

17、第九条 设立邮储银行营业机构的申请人为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8、第十条 设立邮储银行营业机构,所在县(市、区)以上邮政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邮储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协议;(三)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四)最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五)拟设机构已列入经当地银监局核准的年度发展;(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9、第十一条 设立邮储银行营业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0、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筹建申请的,受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1、邮储银行营业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22、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23、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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