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
公司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对本人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负有怎样的
互联《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可授权在本机构执业的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亦需承担对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的合规管理: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并统一制作营销宣传内容、对营销宣传信息和活动进行监测检查和精细管控。网保险业务的市场集中度远高于传统业务,网络车险业务市场集中度高表现更为明显。保险的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相对优势和缺陷,它们是保险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网络营销代表的是保险企业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一种新颖的营销手段、一种理解客户的交流渠道;它的有效运作是以企业能够消费者进入企业的网站为前提,而这一工作不可避免地要由传统营销来完成。因此,网络营销还不能取代传统营销,而只能与传统营销实现整合,才能使企业的整体营销策略获得的成功。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科技企业、专家学者和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已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互联网保险监管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
互联网保险监管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
互联网保险监管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办法》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作性;四是审慎包容,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下一步,银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业销售渠道创新
需 要 吧 , 像 什 么 保 保 网 , 保 宝 网 , 向 日 葵 保 险 网 , 沃 保 网 , 保 险 岛 等 这 些 都 还 是 不 错 的 。 不 过 我 合 作 的 是 1 8 8 保 险 网 , 主 要 是 口 碑 服 务 比 较 好 。作为保险业的新兴渠道,电商渠道近几年发展迅猛。以财险业务为例,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前11个月数据显示:在62家会员公司中,有33家公司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有28家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中,电话销售财险业务795.33亿元,占比11.74%;互联网销售财险业务440.7亿元,占比6.51%,两项合计占到财险业务的18.25%。那么,在2015年,保险电商渠道又面临着哪些机遇和挑战?
本办法所称互联6.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对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予以严格保密;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需要牌照么?
10月12日,银保监局发布《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 科技 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 科技 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6.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承保机构名称、保险、缴费方式、缴费金额、退保《办法》共5章83条,围绕近年来银强调的“持牌、持证、依法合规经营”主基调进行了全面规范。依据《办法》,未来银还将推动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损失以及其他投保相关信息的详细说明;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保险双录规定,急!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当实施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根据互联网保险业除第三方平台外,《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在销售人员管理、支付、信息安全管理、管理划分等方面加强规范。务监管的相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双录规定是什么?保险双录规定是:
近日,出台了《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像录音的方式进行记录:
(2)通过保险兼业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3.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4.保险销售的关键环节为:保险销售人员出示有关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保险投保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以及其他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5.按“谁保存、谁质检”原则,明确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从而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
7.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机构,应当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规范调阅程序;
保险双录注意事项有哪些?
保险双录注意事项有:
2.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机构销售保障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的,应当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3.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障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的,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当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4.保险双录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出具有效明才能进行销售;
5.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出具产品条款、投保提示书、免除条款的书面说明;
7.投保人需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进行明确且肯定的答复;
8.投保人需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以及其他书面说明文件;
9.必须如实告知,禁止摆拍;
11.保险双录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及投保人作出明确答复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应同框展示;
保险行业关于网络上的营销该怎么弄呢?有人会吗?
针对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现象,《办法》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对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做出了针对性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来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银行业“飞单”乱象,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业的“飞单”现象也愈演愈烈。从2010年的17.7亿元到2019年的2696.3亿元,互联网保险规模在过去的十年间增长了百余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以及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也呼唤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政策与时俱进。
,销售人员要加强管理。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通过宣传推广特定保险产品或发送特定产品链接,获取佣金或与佣金相近的推广费等。在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确立的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强化市场退出管理四大监管原则基础上,修订后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原则。
具体而言,《办法》主要体现出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预留空间三大亮点,既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划定刚性底线、设置柔性边界,也预留出充足发展空间。
1、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持牌经营
围绕“互联网保险是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办法》严格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载体和经营条件。
围绕经营主体,《办法》明确除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含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以及银行类保险兼业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只要满足《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业务条件,即可在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对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商业行为做出了禁止,也与此前银明确某互助产品属于非持牌经营一脉相承。
2、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持证
相应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而依据《办法》,从业人员在运营私域流量时,需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并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
3、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预留空间
互联网对于保险业的影响已渗透进产品开发、营销宣传、核保承保、勘察定损等各个环节,也带来了监管思路的突破,这集中体现在对于保险跨区域经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开放规定中。
不同于此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于保险公司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险种限定,《办法》仅对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明确后续银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贯彻银《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办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并结合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的趋势,明确后续银将另行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具体规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此前征求意见稿对于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统一监管规定,《办法》明确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仅在无法分开监管时才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这体现了审慎包容的修订原则,也凸显了不搞“一刀切”的监管弹性。
2019年互联网保险报告
通过这些第三方网络平台,人可以向消费者保险产品,消费者通过点击链接主动完成购买流程,人则可获得相应的“提成”或“推广费用”。基金君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多次收到已执业的保险人所在保险机构之外的保险产品链接。互联网保费收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入负增长,行业发展陷入瓶颈
保险行业协会的公开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在2012-2015年的4年间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保费收入增长近20倍,互
2012-2018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及渗透率统计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C2B或成破局关键
短期看,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亏损是赔本赚吆喝,但从中小企业成长的规律看,短期亏损问题不大,但未来互联网保险公司也需要去积极探索适用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在创新和科技赋能下,作为保险情绪指数子类之一的互联网保险关注度上升势头明显。互联网保险是今年1-6月份以来一个关注度逐月上升的投资理财品细分情绪指数。分析人士称,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为保险行业带来了增量市场,互联网销售渠道的不断扩展以及低门槛、体验式创新险种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开始转向通过线上渠道进行投保。
多位保险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应该重视通过场景发掘、精准引流、价值诱导和关系深化等举措来不断培养价值用户,构建自身核心价值用户群。
把客户的需求作为所有经营合作的起点,通过反向定制(C2B)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的高级表现形式,也是从供给侧让互联网保险产品更加精准地触达需求。不过,定制不是让客户自由发散地去定制。保险产品非常复杂,客户并不专业,所以,既要鼓励定制,给客户提供定制的工具、平台,也要作合理。
更多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商业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Chinafundnews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业大数据、产业规划、产业申报、产业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今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扭转持续负增长状态,较去年同期呈现回暖现象。根据保险行业协会统计,今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实现累计保费收入326.40亿元,占产险公司上半年所有渠道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的5.42%,较去年同期提升0.个百分点;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增长平稳,上半年互联网财险业务同比增长37.29%,较产险公司所有渠道业务上年同期增长率高出23.11个百分点。
互联网保险市场迎新规:划出规范底线设置准入门槛
根据传统保险的相关规定,一个保险人只能在一家保险机构进行执业资格登记,如果其已经在某家保险公司进行执业资格登记,则无权销售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一旦销售,实质构成“飞单”。这是现有监管规定所禁止的,而在多家第三方网络平台中,“飞单”却成了一种模式创新,形成事实上的监管套利。来源:海外网
银近日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基本业务及监督管理作出规范。专家认为,互联网保险新规的推出,有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并将推动保险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新规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迎来快速发展阶段,其渠道及服务模式的创新为保险业注入了新活力。行业加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潜在的风险隐患也随之暴露。
模糊不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鱼龙混杂的保险销售方、眼花缭乱的宣传话术……这些曾经存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中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今后都有了明确规定。
在互联网保险的界定上,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可以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统一确定为“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为行业划出规范底线,同时为业务经营设置了准入“门槛”,强化机构持牌经营和从业人员持证营销,明确了保险机构主体,并且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办法》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将银行机构及互联网企业纳入监管范畴,明确非持牌机构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监管更为严格。同时进一步细化了针对持牌机构(1)通过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障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或其他设备进行销售。但若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则以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为准;和相关渠道类型的管理要求,使规定具有更强的可作性。
鼓励保险与新此次《通知》的出台,虽然只是银保监局的属地监管思路,但这其中所透露出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趋势却值得 关注 。息显示,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2018年10月1日到期,然而到期后,正式版本并未出台。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2018年9月30日,银向保险业内下发通知,宣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有效,但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老办法已经难以解决很多新问题。技术融合
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刚性底线的基础上,《办法》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数字化转型,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 民生。
同时,《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 健康 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希望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办公厅曾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 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及“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资质”。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出台的《办法》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思路,通过调整“保险机构”定义,允许互联网企业直接申请牌照。该规定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边界,避免互联网企业无证经营、擦边经营。
原标题:划出规范底线 设置准入“门槛”
互联网保险市场迎新规
《 日报海外版 》( 2021年01月06日 第 08 版)
网络保险的基本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e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10.视听资料保管期限从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保障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障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若是遇到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或其他,则还应至少保存至结束后的2年;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2.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互联网保险规定
法律分析:互联网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还未正式出台之际,银保监局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率先作了详细规范。《通知》中显示,银保监局对互联12.若在保险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未听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所说明的情况,或理解有歧义,建议相互核实一下,或通过保险公司电话核实,或前往的消费者保护部门咨询和了解。网保险业务当中的部分热点争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强化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理。保险管理办法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法律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人(不含个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人(不含个人保险人)包括保险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的水平,银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答记者问
围绕经营载体,《办法》明确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载体。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为经营互联网保(3)通过保险兼业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另外为确保营销宣传活动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相关规定,《办法》还强调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对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应准确描述。因此《办法》在坚持“人员持证”原则的同时,也为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问题上了一道“紧箍咒”。及以上投保人销售保障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险业务,依法设立的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除此之外的平台皆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这也是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的补充规定。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