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流程及处理方法
多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流程
法律主观:
多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流程及处理方法
多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流程及处理方法
多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流程及处理方法
子女多父母的房产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法律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顺位继承人,只要父母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指定给他人继承,那么子女就可以在父母后,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与父母的父母一起平均分割房产。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 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 千一百二十七条 【 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多子女如何继承房产
1、多个子女的,但是如果父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那么每个子女的继承份额一般是均等的,履行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多分。
2、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农村房屋多个子女如何继承
农村房子继承,无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配偶、子女、父母是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顺序若是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法律上农村房屋的继承权是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如果没有立遗嘱的,作为子女是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但是这种继承仅限于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权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多个子女继承房产的处理方法可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1、有遗嘱的处理办法。要尊重本人的意愿,按照遗嘱中的内容进行分割。要是子女有不同的意见,也可以去,最终要以判决结果为准。按照遗嘱进行分割,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这份遗嘱必须是真实有效的,遗嘱分为好几种,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录音,有些人会选择做公证,或者找律师代写;
2、没有遗嘱的处理办法。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规定去办理,在顺序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划分。
农村宅基地谁继承有哪些规定
1.宅基地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修建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在申请的时候不需要缴纳土地费用,是对村民的一种特殊,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属于村民的财产儿女是可以继承的。
2.如果说你父母的宅基地由于外在因素倒塌的,宅基地上已经没有房屋而且你的户口已经转移城市的,你是没有继承权的,村集体会收回宅基地。但是你父母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在,还可以居住和使用的,你可以继承上面的房屋。
3.如果儿女的户口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市可以继承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多个子女怎么继承房产
法律分析:多个子女共同继承房产的,有遗嘱的依遗嘱分配,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一般情况下,多个子女应当平均分配房产;
(2)多个子女中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分配房产时,应当对其予以照顾;
(3)多个子女中有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房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4)多个子女中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是其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给该子女;
(5)如果多个子女共同协商确定了房产份额的,也可以按照各子女协商的结果进行分配,可以不平均分配。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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