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作时间制问题拜托各位大神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工资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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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国有企业改革的三个阶段及时间、内容,简单说就好

个阶段:改进的经济理论指导下的国有企业扩大自的阶段,这个阶段大体上从1979年到1984年;第二个阶段:有的商品经济理论和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阶段。“两权”指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个阶段大体上从1985年到1988年; 第三个阶段:市场经济理论,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的阶段。这个阶段大体上从1993年到现在,当然还没有完成,按照的打算要到2020年大体上可以完成。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国有企业改革是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改制时间是多久?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间是多久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落实工作,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筹划改制到完成发行上市总体上需要3年左右,主要包含重组改制、尽职调查与辅导、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发行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及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如果企业各方面基础较好,需要整改的工作较少,则发行上市所需时间可相应缩短。

二、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的效果。

三、企业为什么要改制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法律主观:

国有企业改革方式有出售给外商;出售给民企;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持股;外部战略投资者与管理层联合收购;出售给其他国有企业等。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权利。

国有企业改革的时间

法律分析:从1985年开始。标志是《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那时应该是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法律分析:开始的话是1985年就开始了。标志是《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那时应该是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

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

法律依据:《中华宪法》

第六条 中华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的效果。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组织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