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有哪些
劳动用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在中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目前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用工适用《中华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解释。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劳务用工适用《中华民法通则》、《中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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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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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力由谁支配
对于劳动用工来说,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便确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有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用、罚款、、辞退等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这就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对等,其劳动力的支配权由用人单位享有。而对于劳务用工来说,劳务提供方并非用人单位的成员,而是平等合同的一方主体。其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如有违约行为,用人单位也只能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而不能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处罚。这就表明,在劳务用工中,合同双方地位对等,劳动力的支配权由劳务提供方行使。
2、经营风险由谁承担
在劳动用工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其工作行为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劳动者只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指令等,提供劳动,便可依法获取报酬。对于劳动成果是否能够实现这种经营风险,其并不承担。用一句俗话来总结就是,没有功劳,苦劳也算。而在劳务用工中,劳务提供方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因此,其不仅应提供约定的劳动,还应承担劳动成果是否实现的经营风险。同样用一句俗话来总结就是,没有功劳,苦劳白搭。
3、合同主体是否固定
在劳动用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固定的,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而在劳务用工中,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不固定的,既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
4、报酬依据的确定
在劳动用工中,由于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最终数额,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而在劳务用工中,由于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劳务报酬的数额,主要根据市场劳务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供求关系确定。
拓展资料:法律误区
误区一:
误区二:
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保险费。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作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误区三:
或许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许多企业和员工仍然认为员工辞职要写辞职申请,要得到单位批准。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现行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即可,没有其他条件。许多企业认为,如果员工辞职时不办理工作交接或与企业有未了而企业又只能放人,则岂不是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法律对此的回答是,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企业有未了的,企业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误区四:
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的权利和“砝码”。
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劳动关系结束后,员工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而企业则以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的砝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由于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员工无法再行就业,员工要求企业赔偿工资损失,最终员工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员工胜诉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无条件的,同时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办理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应当赔偿。而企业的败诉则在于企业错把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一法定义务当成了自己的权利和有利于已的谈判砝码。这一误区非常普遍,特别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误区五:
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设定。
违约金是承担民事的一种方式,对于通常的一些合同,比如经济合同、民事合同等,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违约金,除非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正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正是基于这一点,当前许多企业认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双方当事人也可自由约定违约金,只要双方对此签字认可就应有效。
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该《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该《条例》第15条则规定了企业可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因此,从以上规定可看出,企业只能同两类员工约定违约金:一类是由企业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另一类是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除此之外的员工,企业均不能与其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了,约定也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用工制度 是指关于企业使用劳动力的各项政策规定,即使用工人的各项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固定工制度和临时工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招收录用,工作期限,工作分配,劳动组织等。
一个成熟的企业或者管理者,手里应该有《劳动合同书》、《保密制度》、《岗位说明书》、《工作交接制度》、《奖惩制度》、《考勤与休息休制度》、《试用期录用条件》、《薪酬与社保制度》、《培训制度》等。就拿《培训制度》来讲,其真实作用是限制高级员工随意跳槽的。要想找到如此为企业着想的管理文件,只要GOOGLE下“298劳动合同书与配套文件”就行了
章 总则
第二条 员工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各项劳动纪律,服从公司安排,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凡正式录用的员工,享受本公司的各项劳保、等待遇。
第二章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各类员工,应由部门填报(人员审批表》,写明:要求,如性别、年龄、学历或资格要求、工作经验、电脑或英语、人数、其他等,呈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携带、学历证、一寸照片2张,先由办公室有关人员组织初试(或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初试合格后,将应聘的相关资料呈审核。
第六条 经复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并由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试用
第七条 员工一经录用,按时办理入厂手续,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员工录用后试用3个月,在试用期内若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有权辞退试用人员。
第九条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较快的掌握生产技能并出色完成任务的,可适当缩短试用期(但不能少于1个月)。
第四章 转正
第十条 试用期满后,公司如对员工满意,可给予办理转正手续。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后,限在离职当日搬出公司宿合后,方可办理离厂手续(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同意),财务部凭离厂手续结算工资。离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离职,若未经批准擅自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如在外或请期间到他厂工作,一经发现,以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章总则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章总则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六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保险行政争议,按照《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监督。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依法查处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人保密;对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代表投诉。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造成的;
对不符合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 员工如需辞职,应提前30天上交书面报告,经部门签署同意,呈核准后,届时到办公室办理离厂手续(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批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企业都知道,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经营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于是几乎每个企业都根据自身的需要出台了大大小小或繁或简的规章制度。那么这些规章制度是否都能有效约束员工?许多企业认为当然可以,因为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用工自的重要内容。但正确是否定的,因为法律赋予企业此项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此项权利的滥用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损而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三项:①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德等相违背;②规章制度要经过程序制定,即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③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法律同时规定,以上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时的裁判依据。而实践中此类有问题的规章制度比比皆是,这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法律法规:《劳动法》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规章制度出台后即能约束员工。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什么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
员工辞职需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劳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的劳动管理规定的总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一)元旦;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门建立了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备案审查,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制定并报送备案的劳动规章进行审核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二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法律针对劳动者休息的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日应该放,另外如果有加班,要按照加班费支付。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二)春节;
(三)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节日。
修改后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的节日为:
(一)新年,放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3天(10月1日、2日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日)。“
二、劳动者加班费如何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无偿加班,甚至通过各种目标压力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现在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法定节日也是要休的,如果劳动者正处于这种加班状态,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条 为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维护企业及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12.法律(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对不符合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劳动法有哪些内容
劳动法的内容大概如下:
1.总则
2.促进就业10.劳动争议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5.工资
6.劳动安全卫生
7. 女职工和未(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成年工特殊保护
8.职业培训
9.保险和福机关、事业组织、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利
11.监督检查
13.附则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涵和特点是什么?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纪律的范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病、年休、探亲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如,某企业规定:员工见到上级不主动打招呼的,可处以甚至扣奖金的处罚。这一劳动纪律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第二条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保险和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
第五条
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收入,完善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安全卫生、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定额管理等。以上需要经程(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序制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程序制定,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即使是打招呼也不会蹭鼻子,只要脸颊贴下脸颊,或者亲下手就行了。
互相蹭鼻子,我觉得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很亲密。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劳动者获得什么的基本保障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从企业层面来说,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基本保障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从层面来说,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基本保障;
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说明,判断单位用工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劳动用工,还是属于劳务用工,标准在于劳动者在事实上是否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在其管理下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此项标准可从以下方面具体理解:从层面来说,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基本保障;从企业层面来说,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基本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从层面来说,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基本保障;从企业层面来说,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基本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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