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_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民法典实施以前的行为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典》原则上仅能适用于该法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原则上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和民事审判本身的规律,在例外情况下还是要承认《民法典》的溯及力。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典》的一些规定对当前的民商事审判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因为在《民法典》施行前,虽然不能依据《民法典》作出裁判,而只能依据现行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清楚,而《民法典》有规定或者规定得更加清楚,在裁判理由部分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说理的依据,也是前述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要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_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_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不多。
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强行性规定优于任意性规定;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二、《民法典》溯及力例外原则
1、有利溯及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源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适用有利溯及原则的条件。
2、空白溯及原则。《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空白溯及原则及其例外,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3、跨法行为从新原则。跨法行为从新原则包括两个方面,、跨法争议从新,争议事实持续跨越新旧法律,适用新法处理;第二、跨法期间从新:法律期间跨越新旧法律施行时间的,适用新法期间。
李佳行政法口诀19句话
分为两个方面。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李佳行政法口诀19句话,具体总结如下:
1、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程序正当原则包2、程序正当原则括:
,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第二,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适用要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五、诚实守信原则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的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构想
第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信赖保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和经济秩序,适应特色发展要求,弘扬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护原则是在行政法理论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观念被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观念所取代后,由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学者提出来的,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所接受。毫无疑问学者的学说为最终的制度构筑了坚实的基础。行政法之所以至今尚未明确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与理论研究上的落后密切相关的。众所周知,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并不重视行政行为基本理论的研究②,涉及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既不深入、也难称系统,与行政行为效力紧密相关的信赖保护原4.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群众的信赖利益)则更是少有问津。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权力的行使就是要使他人的意志服从权力拥有者的意志,且无需征得被支配者的同意,所以,现代法治主张权力要受到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六个,分别是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应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合理行政原则有三个子原则,分别是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
其他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含了三个原则,分别是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是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的原则 这道论述题怎么做啊? 在线等!急!
第三,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新法优一旧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优于普通法;
法优于国内第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法;
1.依法行政原则.(合乎法律,行政行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3.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5.比例原则.(也就是要合理,利益化)
行政法的程序性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有: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第二,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第四,新法优于旧法。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 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诚实信用,权责统一总共六个,都忘记了。看看行政法课本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2.行政公开原则.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公德。
,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分为两个方面。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三大要素
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另一个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也包含两个原则,即诚实公开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这一原则得到了德国行政立法的肯定,《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情形:(1)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为的。(2)受益人以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有学者不是从信赖的正当性出发而是从信赖利益与公益比较的角度来鉴别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并认为公益是成立信赖保护必须要考虑的要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件之一。对此反对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为保赖利益提供的保护方式是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公益在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上不是毫无作用,然而其作用仅限于作为选择保护方式的判断基准,即“在原本法律状态对有利时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所采纳。,本应采存续保护之方式,但在公益之要求大于之信赖利益之保护时,后者不得不退让,为弥补利益的损失,此时应采财产保护方式。”②也就是说,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不是由的信赖利益与公益之间的比较得出,公益不是信赖保护成立的要件之一。而仅仅是在成立信赖保护原则后选择适用合适的保护方式时,公益的衡量才发生作用。笔者认为反对者的意见较有说服力,德国行政程序法对此也是肯定的,依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的规定看,即使存在紧迫的公共利益需要优先考虑的情况,仍然可以成立信赖保护,只是此时信赖保护的方式由存续保护变为废除后的财产补偿。
请问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包不包括“合法行政原则 、 合理行政原则、诚信原则、高效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第五,法不溯及既往。。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原则
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人,不偏私、不。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2、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3、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大多认为我们行政法原则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二)合理行政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及其含义如下: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的正义就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的程序才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能叫做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
4、第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程度地方便群众;
5、诚实守信原则。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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