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的是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
到检验检疫局领 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根据2014年《中华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对应调整。一是将等13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商品检验监管;将血型试剂等4个涉及医学诊断、检测的特殊物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取消心电图记录仪等3个产品的海关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二是结合2014年海关HS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的是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的是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的是
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
法律分析:将涉及机辆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871610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将涉及皮革制童鞋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6403511190、64035190、64031190、640390,涉及牙刷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960321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取消涉及卷烟产品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2402100000、2402200000、2402900001、2402900009海关监管条件“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取消涉及食品添加剂的90个海关商品编码海关监管条件“B”,保留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部门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仅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对本条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出口商品有哪些需要法检?
法检就是报关单上面的监管条件是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在报关的时候必须提供商检局的通关单,也就是法定检验货物。 如果没有A或B,就不算是法定检验货物。报关时候不需要提供通关单。出口商品就是运货出国的意思。
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摘要】
出口商品需要法检,必须提供的资料?【提问】
您好【回答】
依据货物的HS编码 然后来看是否需要商检 如HS编码后有B那就是要商检
这个好像比较复杂,那么多东西怎么给你说啊,你自己从网上从一下吧!要找那种新点的,这个变化比较大了现在。
尿素出口法检政策
关于尿素出口发件政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 第81号令(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 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 出口化肥 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政策调整内容:增设 海关监管条件“B”。调整范围: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政策涉及的范围:此次法检目录调整的 范围是化学肥料,不涉及动植物源性肥料,主要包括海关税则31章编码(310 1项下的动植物源性肥料,硫酸铵、硫酸铵和 铵的复盐及混合物除外)和28章中的肥料用氯化铵,共对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增设监管条件“B”。出口贸易相关方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 民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 入目录的出 口商品未 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贸易相关方在办理出口业 务时,对新调入目录的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产品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检验手续,并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发货。建议出口贸易相关方主动收集相关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向当地主管海关咨询,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要求。出口化肥的法定检验要求:施检范围:对出口化肥的法定检验,除涉及此次新调入法定检验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外,还包括之前以危险化学品名义纳 入法定检验的 肥料用 钾(HS编码2834211000),(HS编码3100000)和(HS编码3102901000)等3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
中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
章总则条根据《中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第五条进出口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第十三条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
委托人委托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海关总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第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法律主观:
进出口商品出口的法检目录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出口商品包装检验、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运输工具检验以及其它或商品用户要求实施的检验、检疫。
法律客观:
《中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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