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

集中采购的适用条件:大宗或批量物品,价值高或总价多的物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战略资源,保密程度高,产权约束多的物品。其适用范围是:范围实施的采购活动;跨国公司的采购;连锁经营、OEM厂商、特许经营企业的采购。

使用集中采购的一般条件是_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哪些采购方式使用集中采购的一般条件是_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哪些采购方式


使用集中采购的一般条件是_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哪些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