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什么意思
连续犯的溯及力问题
即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通俗点说就是新颁布的法律对于其颁布之前的事能不能适用,如果能够适用那么就说这个法律有溯及力。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司法实践往往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开始于刑法生效以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的跨法犯情况,应当适用新刑法还是适用旧刑法还模糊不清。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宜适用新法。但是,在新法较旧法处罚为重时,一律适用新法,似乎有违现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因此,对于跨法犯在坚持适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体处刑时,可作适当的调整,从而既体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又便于司法作。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什么意思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什么意思
参考资料:
法律依据:
2.部分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有部分内容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可以适用。如泰国刑法典·颁布刑法典令第6条规定:“本刑法典一经实施,不管某一法律已做如何规定,关于任何一部法律中罚金易服徒刑,本法典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中华刑法》第八十九条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国法律溯及力的原则
就是指这个条款不一定是的,有例外。一、我国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有哪些
(一)完全有溯及力,也叫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全部适用其生效以前的行为。这常见于一个政权建立之初所颁布的刑法,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23条规定:“本刑法典对于实行前未审判的一切案件,同样适用。”1、我国法律溯及力的原则为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溯及过往时从旧兼从轻,具体如下:
(1)从旧,当事人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要考虑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2)从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轻,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2、法律依据:《中华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以下情况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1、法律、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
2、在民法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持续到实施后,此种法律实施引发了民事案件;
3、适用于民法典规定中,更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更能维护、经济秩序以及推进价值观;
4、当时的司法解释、法律未固定,但是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的。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什么原则
法律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即:
1、对于在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
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的,适用新刑法。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中华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扩展资料: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所采纳。
刑法的溯及力从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关于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现行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看,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处罚较轻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比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疑难问题。
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订后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里的处刑较轻,根据1997年12月23日《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刑较轻;如果法定刑相同,则指法定刑较轻。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还规定: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刑或者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刑或者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刑或者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刑或者刑。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扩展资料: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对于1997年10呵呵,今天正好考到了这方面的知识,原来考试还有这用处!!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有各种不同情况,有的行为原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新刑法规定为犯罪,有的行为原刑法规定为犯罪,新刑法取消了原来的罪名,有的行为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规定为犯罪,但处罚的轻重有所不同。
处理这些情况,刑法首先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和取舍,只能依照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可能预见将来法律如何修改。
因此,对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应按照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去衡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旧”原则。“从旧”原则是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引申出来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新刑法施行以后,对于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如果原有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原来的法律。
“从轻”原则介绍:
即对于原刑法规定为犯罪,修改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或者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规定为犯罪且未超过追诉时效,但新刑法规定的刑罚比原刑法轻,在这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新刑法。
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行为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而新的法律已经否认了该行为的危害性,不认为其是犯罪,这时没有必要再去“翻旧帐”,用失效的法律去引讼活动。
对于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规定为犯罪的,但新刑法在量刑上已经修改为较轻的刑罚,这时对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是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刑法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轻”原则。
所以,对于在刑法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完全没有溯及力,也叫从旧原则(旧是指旧刑法,即行为时刑法,以下同)。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完全不适用,只能依据行为时刑法审理案件,“英美判例采之”。
(三)部分有溯及力。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不是完全适用,也不是完全不适用,而是有选择地利用。具体来讲又可以分为从轻原则,部分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2.部分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有部分内容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可以适用。如泰国刑法典·颁布刑法典令第6条规定:“本刑法典一经实施,不管某一法律已做如何规定,关于任何一部法律中罚金易服徒刑,本法典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
4.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处理案件应当依据行为时刑法,新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各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参考资料:不适用范围是每个都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
从旧原则内容介绍: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全部还是部分适用或者全部不适用,可以分为一下三类:
(一)完全有溯及力,也叫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全部适用其生效以前的行为。这常见于一个政权建立之初所颁布的刑法.
(二)完全没有溯及力,也叫从旧原则(旧是指旧刑法,即行为时刑法,以下同)。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完全不适用,只能依据行为时刑法审理案件,“英美判例采之”。
1.从轻原则,认为新刑法与行为时刑法相比较,哪个法律轻就适用哪个法律来审理案件。如1907年的日本刑法典第6条规定:“犯罪后法律使刑罚有变更的,适用较轻的法律。” 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23条规定:“本刑法典对于实行前未审判的一切案件,同样适用。”
3从新兼从轻原,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效力,但依行为时刑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适用行为时刑法。如1974年的日本刑法草案第二条第四规定:“保安适用新法。但是关于保安的要件与收容期,准用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款规定:“犯罪后,刑罚变更或者其他有关刑罚的法律变更的,适用对行为人最有利的法律。”)
4.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处理案件应当依据行为时刑法,新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如我国97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都采用这一原则,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日本的改正刑法草案也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需要再强调两点:,一些在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范围上采用多种原则,如泰国、日本;第二,一些对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了限制规定,主要是限时法,即只适用于特定时期的法律,适用从旧原则。如意大利刑法典第2条第4款规定:“如果涉及的是非常的或者临时的法律,不适用以上各款的规定。”
什么是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对于中华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如:案例发生在1990年,而我国《新刑法》是在1997年10月1日颁布有效的,所以我国的新刑法对没有溯及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溯及力是指,经济规律的决定力(与在法律学中的意思相似)。还指,在企业发展中,企业的发展策划策略对具体或行为活动的决定力或影响力!
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
“溯及力”就是“以前的证据”啦。比如有无溯及力?就是有无以前的证据?
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
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是
(三)部分有溯及力。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不是完全适用,也不是完全不适用,而是有选择地利用。具体来讲又可以分为从轻原则,部分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我国刑法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安全,保卫的政权和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领域外对中华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怎样理解“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内容:法条主要是用于法律适用,但是往往法条不可能面面俱到,考虑到所有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所以和出了许多用于指导案件承办、审理的司法解释,所以有些法条后面就会有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权威。
从旧兼从轻原则:需要结合案件来具体处理,有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则。因此,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溯及力。但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对于那些旧法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重,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行为,例外地承认刑法的溯及力。申言之,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什么叫无溯及力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例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97年前是旧法,97年后是新法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刑法没有溯及力.(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其中对97年以前未决案,如新法(97年后)刑相对老法轻,那么新法就可以使用,就是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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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轻原则,认为新刑法与行为时刑法相比较,哪个法律轻就适用哪个法律来审理案件。如1907年的日本刑法典第6条规定:“犯罪后法律使刑罚有变更的,适用较轻的法律。”郭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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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扩展资料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
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分析】
刑法的溯及力又不是简单地一律采取“从旧”原则。为了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体现的宽大政策,刑法在规定“从旧”原则的基础上,又采取了对犯罪人从轻处理的原则。即对于原刑法规定为犯罪,修改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或者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规定为犯罪且未超过追诉时效,但新刑法规定的刑罚比原刑法轻,在这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新刑法。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行为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而新的法律已经否认了该行为的危害性,不认为其是犯罪,这时没有必要再去“翻旧帐”,用失效的法律去引讼活动。对于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规定为犯罪的,但新刑法在量刑上已经修改为较轻的刑罚,这时对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是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刑法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轻”原则。
所以,对于在刑法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的溯及力指的是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和行为可以适用的效力,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何种原则?
即只要当时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即使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也不能作为犯罪追究。如果当时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修改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且按照修改后的刑法未超过追诉时效,但是当时的刑法对该种犯罪规定的刑罚比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的轻,或者是相同的,均应适用当时的刑法。刑法,从旧兼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从轻。
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
简述各国法律关于法的溯及力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二、什么情况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各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五个原则:一是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二是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三是从轻原则,即一概适用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3从新兼从轻原,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效力,但依行为时刑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适用行为时刑法。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从刑法理论上看,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从旧”表明了对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裁判时的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律给予处罚;即使行为时应受处罚的行为,原则上也应按行为时的法律处罚.这正体现了定罪判刑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着保障行为人的自由的观念,因此,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例外地适用新法.
(以上内容来自张明楷著《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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