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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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民间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即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3、因此公司要履行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
4、在实务作中,要注意收集催告的证据。
5、第二催告证据拿到后,要召开股东会,注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股东的到会人数是否合法,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6、第三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是抽逃出资,这是法定的。
7、如果不是这两种,是否可以除名股东?那就要看公司的章程中是否有约定。
8、第四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外的股东除名情形,当然可以,有限公司是充分尊重股东自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9、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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