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实施时间)
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实施时间)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实施时间)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利用、贮存、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
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负有防治污染的义务,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为了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三化”原则,本条款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对其产生的所有工业固体废物均加以回收利用,只有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该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修订后的法律从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出发,更强调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回收利用。这是对原法第三十二条所作的较大修改。
一、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企业事业单位首先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加以利用。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所有工业固体废物,都应当在充分考虑自身经济、技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回收利用。从实际情况看,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不仅可以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还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对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这一规定是对上一点原则规定的例外,具体而言:
1.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对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回收利用。但如果该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实有限,比如,企业负债经营,经济条件困难,没有足够的资金开展回收利用工作;或者企业工艺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强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回收利用废物是不现实的,实践中也无法作。此外,有的企业事业单位虽然具备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但是,该单位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比如,当出现回收利用的成本较高,需要进行一定的技术改造,或者回收利用后的产品市场销售情况不好等情况时,为了获取利润的化,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也可以决定暂时不加以回收利用。这种情况法律也应当允许。实践中,也有一小部分工业固体废物是完全不具备回收利用价值的,属于不能利用的废物。对这部分工业固体废物,也应当允许贮存或处置。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贮存或者处置。具体选择哪一种,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其经济、技术水平和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比如,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可以采取贮存的方法;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则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无论是贮存还是处置,都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要贮存的,必须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要处置的,也必须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3.本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这里所指的环境保护标准,是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这些标准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选址为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所选场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米以外。场址应建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类似这些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时,必须遵守,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
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自然界存在的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石都是与围岩共同构成的。在矿石开采过程中,必须剥离围岩,排出废石。采得的矿石通常要经过洗选以提高品位,在洗选的过程中会排出尾矿。所有这些在矿石的开采、洗选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统称为矿业固体废物,它主要是开采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包括废石、尾矿、矸石等。尾矿是指矿石经洗选提取精矿后剩余的尾渣。环保局1992年制定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明确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建立污染防治制度。矸石是指矿石开采及洗选过程中分离出来的脉石,它是含碳岩石和其他岩石。废石是指矿石开采过程中从主矿上剥落下来的围岩。通常把矿业固体废物列入工业固体废物的范围。随着工业的发展,世界上总的趋势是富矿日益减少,金属、非金属矿生产越来越多地使用贫矿。我国矿产资源总量较大,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资源结构不尽人意,一些重要矿产相对短缺,而且单一矿种少、伴生(共生)矿种多,再加上经济、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导致我国矿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常年居高不下。2002年,我国尾矿的产生量达到2.65亿吨,煤研石1.3亿吨,综合利用量分别仅为4420万吨和7020万吨。矿业固体废物大量堆放,不仅污染土地,还容易造成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废石分化形成的碎屑和尾矿,如果被水冲刷进入水体,或者溶解后渗透入地下水,或者被风刮到大气中,都会污染环境。矿业固体废物中,很多含有砷、镉等剧毒元素,有的甚至含放射性元素,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对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以控制。
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和本条规定,矿山企业负有以下污染防治义务:
一、减少尾矿、研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要减少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一个根本的原则是贯彻固体废物减量化的原则,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为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开采和洗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矿业固体废物。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首先,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和矿物洗选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选矿工艺,尽可能多地将矿业固体废物转变为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减少废物的产生量。比如,有很多铅、锌、铜、镍等矿是共生的,可以采用综合冶炼工艺,避免其中某些有色金属矿物成为固体废物。其次,矿山企业还应当加强矿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回收利用,尤其是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采用科学的工艺和技术,减少废物的贮存量,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矿业固体废物以贮存和填埋处置为主,这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还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事实上,矿业固体废物大多是多组分的矿物,积极开展综合回收利用,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治污染,还可以提供宝贵的资源。有的废石和尾矿含有金属,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从铜尾矿中回收铜和钼,从尾矿中提取钒和。大多数废石和尾矿可以制作建筑材料,或用于铺路等。比如铁、铜、铅的尾矿可以制作砖瓦,石灰岩、大理岩、泥灰岩的废石和尾矿可以制作水泥,石英岩、长石、叶蜡岩等的废石和尾矿可以制作玻璃、耐火材料、陶瓷等,煤矸石可以通过简易工艺洗选出好煤,同时拣出黄铁矿,也可以代替黏土作为制砖原料等。所有这些,都是矿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典型例子。经过综合利用后,这些废物就成为工业原料,重新进入生产过程,无需再进行贮存或处置,相应地也就减少了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
二、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
我国矿业废物综合利用的程度还比较低,造成矿业废物贮存量常年居高不下。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贮存固体废物必须建设符合标准的贮存设施。一旦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贮存设施停止使用了,本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封场。所谓封场,是指将矿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予以封闭,停止其使用,并禁止人员等随意进入。封场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对矿业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作了规定。按照这一标准,当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任务时,应当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5米,需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1米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关闭或封场后,矿山企业仍应继续维护管理,直到各项指标稳定为止。要采取措施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造成滑坡等。同时,矿山企业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部分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关闭时,表面还应当覆盖一层天然土壤。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
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应注意的是,封场是一项法定义务,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违法者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此外,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有多种情况,可能是矿山企业关闭,也可能是企业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减少了废物的贮存量。无论是何种情况,要停止该设施使用的,都应当执行第二款的规定.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