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在哪里查看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是监管部门在清理整顿券商传统的保本保息委托理财基础上,重新规范的理财品种。其主要的特点是介乎基金与私募之间,既要求像基金一样进行信息披露,又不能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不过,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仅在券商和银行的网站进行,投资者需要自行登陆这些网站查询。当然,投资者如果购买了理财产品,将定期获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提供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2004年10月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产管理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资产管理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证券公司还要对资产管理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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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是否公布净值,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
净值型银行理财怎么挑?
新华网客户端
2018-08-10新华网帐号
来源:经济日报
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上都是非保本产品,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风险等级、流动性、收益率、购买门槛、产品发行人等相关因素,根据自身投资目的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投向的净值产品——
近日,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进一步拓宽了摊余成本法计价适用范围,为银行理财产品向净值化转型带来些许“喘息”空间。但是,净值化依然是银行理财转型的重要方向,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也将逐渐成为发行的“重头戏”。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面对这个过去不太熟悉的产品,应该如何挑选?与此同时,又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
不同于预期收益型产品
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是指产品在发行时未明确收益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享受到期或赎回收益(或亏损)的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相似,没有预期收益,银行也不承诺固定收益,实际用户获得的收益与产品净值有关。
“与预期收益型产品相比,净值型产品主要有三个方面不同。”普益标准研究员涂敏表示。
一是净值型产品没有预期收益,业绩比较基准,而预期收益型产品通常在发行时设定一个预期收益,到期按照预期收益兑付本金利息,净值型产品不存在刚性兑付,投资收益除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和超额业绩提成外,盈亏都归投资者,而预期收益型产品由银行付给投资者预期收益之后,所有的盈利或亏损由银行承担。
二是从流动性来看,净值型产品在每周或每月有开放日,申购赎回相对更灵活,而传统的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会设有投资期限,未到期产品资金无法赎回。
三是净值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披露频次与产品的开放周期匹配,而预期收益型产品在运行期间并无持续披露义务,投资者几乎无法得知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不同银行产品异较大
普益标准金融数据平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新发净值型产品1107只,其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量接近八成。值得注意的是,涂敏表示,不同银行推出的净值型理财产品中,除收益率、产品投向和风险等级不同外,还有几点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异。
真伪净值型产品异。真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类同于开放式公募基金产品,采用市值法估值,即由基础资产价格市值变动直接映射至产品单位净值变化,用户获得的收益与产品净值相关。伪净值型产品的本质特征是产品净值不能真正暴露市场风险,尽管也公布了预期收益或者业绩比较标准,但到期又按照预期收益隐性刚兑,实质上成了保本型理财。就市场情况来说,除了少数国有大行较多发行真净值产品,不少城商行、农商行发行的几乎都是伪净值产品。
业绩比较基准异。净值型产品基准业绩有两种,一是固定的基准业绩,即发行银行根据自身历史的理财收益,给净值型产品确定一个认为合理的基准业绩水平;另一个是浮动的基准业绩,即将净值型产品的基准业绩与某一对象挂钩,根据挂钩对象制定一个业绩浮动方式,挂钩对象一般选用市场上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标的,例如SHIBOR等。
是否设置超额分成的异。在发行净值型产品时,部分银行会与客户私下协商或采用公开的标准化的形式说明超额收益分成方式。一方面,超额收益分成可以保障银行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励银行更尽心地管理投资者资金,使投资者收益化。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客户权益须知中应至少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面对大众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银行理财产品以满足客户投资需求,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客户管理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供灵活便利的选择,成为投资和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营销方式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使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从3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理财产品销售强调“风险匹配原则”,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二是为防止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据此,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根据《办法》,销售理财产品时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要根据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当这些因素出现变化时银行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对于商业银行,银监会要求理财产品开发设计要体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风险可控”),必须清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成本可算”),必须在产品销售之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在产品存续期间和终结之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同时,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管控预案、评级、不能测算的理财产品。 更多理财信息请关注公共微信号:财经道。
商业银行在进行理财产品持续信息披露时,可以不履行的义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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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在理财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及时是因为什么
因为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
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型产品公布净值的时间、需要披露的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只有及时、详细披露了理财产品净值和运作情况,投资者才能够详细了解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运作和具体投资情况。
近些年来银行理财产品往净值化转型后,信息披露透明度明显有所提高,但相比基金以及性银行,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透明度依然有较大距银行之间的信披透明度也存在较大距。存在产品搜索不方便、信息披露不完备、用户体验有待提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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