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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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通俗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义及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俗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义及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基本特征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

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我国在《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柑橘种植等专业合作社。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其实在刚开始要说明两点::专业合作社在这里应该是个类似公司的组织,无论是财务还是决策等都具有统一性。第二:合作周期,它应有明确的预期收益的目标和达成目标的时间周期。这样主体和界定的界限就清楚了.

其实,就模型的结果而言,无非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目标,反之是未达成目标!(去除保本一说,无意义分析)

对于达成目标来说,我们是做利润分析,也就是利益分配这块。对于未达成目标来说,我们做的是风险分析,也就是没有达成目标大家各亏多少!这是我们的指导思想!

在分析之前,要把各种分析维度找出来,通俗来讲,就是找出按什么进行分配的!对于不同的企业或组织来说,维度各不相同,但有几个是相似的,那就是资本的贡献率、个人的贡献率还有一点在这里要特别考虑 的是每人对风险的承受力的接受程度,即考虑到每个人对坏情况的承担的能力不同。

下面考虑两种情况的分配原则:

1. 赢利: 也就是达成我们的目标,这种情况是大家乐于看到的,但是分配制度不明确就会导致第二次的合作决裂或者在时就不能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这里有两个基本点要把握的:一个是原始资本的贡献率即为各个原始股份占有率,另外一个就是各个股份(包括人力成本贡献)的贡献率!(1)如果本行业侧重资本积累,我们先进行资本分配,然后在按股份的贡献率来分:也就是利润乘去原始股份比例在乘上(1+a%)其中a%为本行业固定的周期收益率,当所有的分好以后在按每股股份贡献率进行分配.(2)如果本行业注重每个股份的贡献率的话,比如持股人的能力等,这样就直接按照每股的贡献率乘上利润就可以了!当然这只是模型,如果有的参考分配变量在这里没有考虑,可以灵活运用的!

2.亏损 :这部分是做风险分析的!由于是亏损的!如果不是人为原因,为了公平性总体亏损百分之多少,个人也就亏损百分之多少!但考虑权责对等原则,这还要考虑到如果权利不同,则亦不同!

但是在现实中,有好多因素是不可量化的,而且各个因素的权重系数在各个时期也会不同!仅以抛砖引玉,希望有所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外,实践中群众创造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等,都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该法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农村合作社具体是什么意思?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性质和法律性质。

它是具有特色的在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它适应农村在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组织农产品交易,迎合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的发展需求,在厂商和农民,城市和农村之间筑起金色的经济桥梁。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词解释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概念上界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定义是从服务对象上界定的,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存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是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为其成员服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存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以及网上交易。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人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办的公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

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3.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就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章程应当将成员人社的程序作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成员人社手续作出规定。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体构成也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解读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村组农民组成的合作社,比养猪专业合作社,由各户养殖,联合销售的一种形式。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再联合,称为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简言之,就是由多个合作社联合起来的组织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