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异议申请依据的法律规定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执行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系,审判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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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

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复议应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

向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依据债权人的债权,但并不是申请人提出保全就会受理的,不受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那么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复议应该怎么办?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1)异议人的明;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后,如果保全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变更不受理财产保全的决定,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

《关于办理财产保全综上所述是小编对诉前保全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吗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申请复议一次。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法律依据

有些人认为,财产保全过程不属于执行阶段,不能适用执行程序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认为采取的保全措施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只能由被申请人向申请复议,适用复议程序处理。这种观点欠妥,不够全面。对保全的标的主张权利,除了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外,还可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途径来解决。

上述知识就是我对诉讼财产保全问题进行的解答,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后,如果保全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变更不受理财产保全的决定,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

财产保全后提起执行异议的问题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事实理由:容的多个债1、执行异议: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法律依据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3、轮候查封不是查封,其实质是等候查封,只有它的前手解除查封了它才自动查封的。

保全异议和执行异议的区别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主观: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执行异议之诉:

二、仲裁执行案四、被申请人申请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件管辖的种类

2、普通管辖,是指根据审判审案件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4、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享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终确定管辖。

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2)相关证据材料;

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提出的条件

,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冻结账户后不通知本人的后果

一、诉讼财产(3)送达地址和。保全当事人提出复议应该怎么处理

1、冻结财产并不要告知本人。 2、冻结财产的状况有:原告申请且采取 财产保全 ,要求查封财产;有人申请执行,查到账户有财产的可以查封冻结后划拨。 3、如果你对的查封有异议的,或你本人对案件无关的,你可以提起财产保全异议或执行异议。 4、如你异议成立的,的查封损害了你权益的,你可以主张赔偿。 5、回归本案,查封本人账户,并不需要通知本人,是依照职权行驶公权力。 《中华民 诉讼 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扣程序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诉前保全异议的理由

诉前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一、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复议应该怎么处理X分公司

住3、《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委托人:XXX

被申请人: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解除对申请人XX银行XX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内的存款X元冻结;

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承担民事。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XX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常运转,并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百零一条、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此致

xx市XX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X年X月X日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冻结账户后的异议期是几天

2010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合同法》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对违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元。

冻结账户15天异议期。当事人申请冻结对方账户,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被告,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尤其是诉前的财产保全,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

《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零二条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的写法:1、标题:《XX保全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身份信息;3、异议请求:对特定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解除保全;4、事实与理由:说明保全不当的理由;5、尾部:写明递交的,申请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如果有其他材料,可作为附件一并附上。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百零六条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指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黑龙江省保全异议申请怎么收费

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类,现分述如下:

根据但是对方可以提出参与分配,你方还是不能全部受偿案情的复杂和难易程度,黑龙江省保全异议收费一般50元起,常见200元至500元间,高的可达10000元不等。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诉前保全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吗

3、特别管辖,是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

可以提出异议,必须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15日内,过期则保全解除。

管辖权异议期间,因管辖尚未确定,受案一般不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待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由有管辖权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如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个人认为,受案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类似于诉前保全),待管辖权裁定生效后,如果受案无管辖权,可将保全措施手续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

1、《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

【法法律依据: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此外,《中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对保全裁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百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零七条裁定先予法律分析:1、《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诉前财产保全有异议怎么办

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出诉讼。

法律分析:对诉前财产保全有异议的话应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提出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出诉讼 。

三、执行异议怎么提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并赔偿经济损失。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