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于债权_物权优先于债权民法典条文
物权和债权哪个优先
物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_物权优先于债权民法典条文
物权优先于债权_物权优先于债权民法典条文
债务人财产上有一种有限的物权,在清偿或者受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保物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拍卖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人取得的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
债权和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使权力的条件不同、设定的方式不同、权利的性质不同、客体不同、效力不同、时效性不同和转让限制的不同。债权和物权是物权优先,债权只有平等性。
一、债权和物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1.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3.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权。
4.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5.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6.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7.转让限制的不同。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一般是没有限制。
二、债权和物权哪个优先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法律快车提醒您,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 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说明..
1、“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1)关于为什么,楼上朋友已经说的很充分。
(2)但你对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含义的理解有偏:只有在在同一标的物上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时,才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必要,即: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2、“A欠了B 500块钱,在A发工资的时候,这个工资是属于A的,但是A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这个物权还是优先于债权?”
(1)这500元钱是属于A所有的,A不偿还B的钱,也仍然对这500元工资享有物权,其物权意义在于:任何其他人,包括B,都不能侵犯A对这500元的物权,也就是说:不能强行从A手里抢或拿走这500元、也不能不经A同意就从公司那里支走这笔钱:以上行为都是侵犯了A对这500元工资的物权:即使A欠B500元,B也不能当然取得对A这500元的物权(物权的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定义是:物的所有者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的使用权)。
(2)如果B想以A的这500元工资实现自己的债权:B可以到、并申请保全这500元,然后在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500元:此时,B是通过司法裁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没有直接侵犯A对500元的物权,不属于侵权;
A虽然对这500元享受物权,但这物在经过保全、并经司法裁决后,物应成为A履行法定义务的财产。
这是由性质决定的.
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它性---人支配物.
(排它了就能很好利用物,目的是物尽其用.
)---其产生采公
示主义.
债权是请求权,具有相容性---人请求人.
(因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的债权都应该得到相同的保护,
同时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不必公示,
这样后产生的债权人和先产生的债权人就处在了相同的地
位上,所以就相容嘛!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
物权变动采公示主义,
债权产生则不必公示.
当然公示了的效力比没
公示的要高啦!
(用生活常理去理解民法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虽然没举例子,但相信你能理解!
因为物权属于实物上的性质
他不会自己认定
但会随着人的行为而发生转移
但权利还是同一个
但债权不会
谁与谁的债权
分的很清楚
不会发生转移的
如果转移了
该债权就不存在了
举例一个:A拿了B的钱包
B拿了里面的钱把空钱包丢地上走了
C捡到了钱包
1.钱包的物权是A的
不会因为到了C的手里就改变
但是持有人发生变化而已
2.B拿了钱
与A构成了债务关系
但是该债务关系只有A和B
与C无关
物权与债权哪个优先
法律分析:物权优先于债权。债务人财产上有一种有限的物权,在清偿或者受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保物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拍卖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人取得的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法律分析: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
法律主观: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规则
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 。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丙的 买卖合同 有效)。
二、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状态的权利。
三、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包括以上四种情形,即所有权、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不论时间先后。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物权与债权时,不管物权与债权的成立先后,物权皆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而言,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成立时,该标的物上也已经有物权的存在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后买者已完成了物权的公示,而先买者未完成物权的公示,则后买者取得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定限物权,则该定限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担保权人可就该物优先受偿,而当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着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的,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
应当注意,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移转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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