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解100例_民法典案解100例孩子抚养
如果别人没经过你同意,拿拍你,算侵犯肖像权吗?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升辖区村民法治意识。2022年5月12日上午,翠屏区司法局永兴司法所牵头在永兴镇安康社区开展了一场“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主题法治宣传活动。算。
民法典案解100例_民法典案解100例孩子抚养
民法典案解100例_民法典案解100例孩子抚养
《中华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以上内容参考
不了,因为她在拍完之后就把照片删除了,未对你造成很大的影响,而且你已要求对方删除了你的照片.这在肖像权你是有这个权利的,在法律上来讲,法官会根据你们的情况来断定,如果她把你的相片用于其他用途或者与商业有关的,那么无论事后她是否删除你的照片,你都可以她.如果对方未删除你的照片,无论她是私藏还是用做其他用途,不论对你造未造成任何的影响,这都是侵犯肖像权的!
不侵犯.不可以,如果没有进行商业活动或其他的
算!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凡未经本人同意拍照片的都属
应该不算,如果她没对你有很大的影响的情况下
应该算的
我天天打爆你们fw全族,我天天打爆别人fw全族
民法典医疗损害法条解析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九《民法典》对医疗损害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的前提条件。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鉴定常沦为“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是一个福音。但这并不表示“医疗鉴定将成为历史”。《民法典》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事实也证明,医疗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而经过医疗鉴定之后,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证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民法典》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
屏山县:民法典现场进彝乡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
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的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
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立法法》《中华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同时,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一般规定
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 “居住权无偿设立”等四大变化
一审稿在现有物权法基础上,增设了“居住权制度”。二审稿则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十三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呈现“居住权无偿设立”等四大新变化。
变化初中书上律那一块的时候讲了,如果她不是进行商业活动或拿它谋取钱财,不涉及经济方面就不算.她最多也只能算是违背道德,牵扯不上法律的.1
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
按照上述规定,举例来说,某人立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
变化2
明确“土地承包期届满依法继续承包”
此前,十三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审稿进一步落实了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的“三权分置”等新规定。
二审稿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化3
强调“无居民海岛属于所有”
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海岛保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所有,建议草案增加相关内容。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章节增加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所有,代表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变化4
降低启动公共维修资金的表决要求
一审稿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建议草案对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一审稿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3/4”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明确提出“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照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此外,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对业主的保障,增加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 “居住权无偿设立”等四大变化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十三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呈现“居住权无偿设立”等四大新变化。
变化1
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
按照上述规定,举例来说,某人立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
变化2
明确“土地承包期届满依法继续承包”
此前,十三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审稿进一步落实了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的“三权分置”等新规定。
二审稿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化3
强调“无居民海岛属于所有”
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海岛保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所有,建议草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案增加相关内容。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章节增加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所有,代表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变化4
降低启动公共维民法典被称为“生活 百科 全书”,是为民之法典,是积微之大政,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重大成果,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推力。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民法典进社区”主题 活动 总结 ,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修资金的表决要求
一审稿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建议草案对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一审稿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3/4”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明确提出“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照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此外,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对业主的保障,增加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022年“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十篇
★ 学习《民法典》个人心得体会范文3篇“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一
为深入推进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三山经开区人社局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开展贴近居民生活、贴近工作实际的民法典宣传活动。
一、集中组织学习,形成学习氛围
把《民法典》的宣传学习纳入2022年度三山经开区人社局普法清单。于5月18日组织了一场面向全局干部职工的民法典学习讲座,讲座对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进行了详细解答,对一些亮点、 热点 条款进行了热烈讨论,形成了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良好氛围。
二、印发宣传材料,做好政策宣传
利用三山经开区政务大厅电子屏滚动播放民法典宣传视频,向办事群众宣传民法典知识。制作民法典宣传展板,摆放于婚姻登记大厅,制作民法典宣传小册子,发放给来办理婚姻登记的群众,安排现场讲解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条文,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
三、民法典进社区,“典”亮美好生活
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民法典进社区”宣传活动方案》,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各镇街、村和社区通过市民讲堂、道德讲堂等阵地为城乡社区居民治课20余次,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咨询80余人次,播放法治公益视频20余条,发放民法典宣传材料3000多份。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让民法典进村居,走进群众心里,“典”亮群众美好生活,切实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安全感,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和谐稳定。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二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2022年是《民法典》颁布第二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的重要指示,5月25日龙山司法所在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组织开展了一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普法活动,切实提高辖区居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增强《民法典》在群众中的影响力。
活动过程中,司法所现场为居民详细解答了《民法典》的部分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居民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守的规范。同时向居民表示如法律方面需要援助、存在困难可随时向社区联系或者通过重庆村居法律顾问微信小程序网上申请,社区均会及时予以帮助和支持。
普法活动结束后,司法所还组织了部分人员开展了心理团辅活动,通过 自我介绍 、团体活动、心理小游戏等多形式带动大家学习如何做好情绪管理人。
本次普法活动主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开展《民法典》读书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旨在更深刻的解读民法典。在辖区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让居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此次普法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发放宣传册1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余次。参加活动的居民也表示通过司法所举办的这次活动不仅使学到了 法律知识 ,还了解了一定的心理知识,回去之后一定要向周边的人宣传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三
5月24日,岳阳经开税务局青年突击队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进社区”活动,派出9个小分队走进多个社区,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读《民法典》等形式,让法律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中,做到法律服务与群众零距离。
活动中,小分队成员向社区居民讲解《民法典》编撰的意义和新增与居民息息相关的各类条文,例如人格权、居住权、离婚冷静期、继承人宽恕制度、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等。宣传活动过程中,小分队成员还分发《民法典》小读本、纪念用笔、亮点解读单张以及宣传折页等宣传材料300余份。
“通过这些小同志的讲解,我了解了《民法典》中老年人相关权益的法条,尤其是对于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有了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这给我们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律保障。”大桥社区的王大爷说。
《民法典》涵盖了日常生活和活动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等,每个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生活、生产。岳阳经开区税务局青年干部潘威说,本次活动的重点是传达“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让群众认识到《民法典》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遵法、守法、找法、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四
为推动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5月18日,新华 保险 三明中支及本部辖区组织宣传人员前往碧桂园玖珑社区、三元区第二实验学校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户外宣传活动。此次,三明中支开展的宣传活动,吸引了社区居民、学生家长等前来咨询,宣传人次约70余人,有效的提升了群众的参与度。
活动现场悬挂“‘普’福八闽,‘法’惠人生”的横幅,摆放“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展架,我司宣传人员走入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与居住在当地的小区业主、学生家长等开展宣传 教育 ,现场向过往群众宣传民法典及金融知识,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及物品,认真介绍民法典知识、防范风险技巧。通过本次主题宣传月户外宣传促进了群众法治素养的提升,创造了民众能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五
“原来我们每天的生活都与民法典有关系,民法典就在我们身边。”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大渔社区居民李女士这样说道。今年5月是《中华民法典》实施以来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拉近民法典与社区群众的距离,5月23日,昆明市西山区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组织干警们走进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当天上午10许,干警们不顾疲劳,步行两公里来到了辖区内的大渔社区,通过发放资料、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社区居民详细讲解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
检察官王霞针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条进行重点宣讲。“离婚冷静期制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常常有些矛盾,遇到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民法典是否保护我们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
在活动的现场,检察官黄云爽针对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和生活中常见的事例,通过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通俗易懂的阐明了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守的规范。宣传活动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社区群众纷纷表示:这次活动,收获很多。真正明白了民法典是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可以说是“生活中百科全书”,也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
通过开展此次民法典进社区的活动,在社区营造了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使社区居民群众对民法典有了更全面的、深刻的了解,群众积极主动学习民法典,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思维和行动自觉。
下一步,昆明市西山区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不断拓宽普法 渠道 、创新普法的形式,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六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群众对《民法典》的知晓率和认知度,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近日,古田县司法局城东司法所深入文兴社区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司法所、社区志愿者向辖区居民及沿街商户发放《民法典》宣传折页、《宪法》等宣传材料,重点宣讲《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并结合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家庭财产继承”“居民物权保护”“社区婚姻家庭”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让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老自身权益的“生活百科全书”式法典。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10余人次,进一步提升辖区群众依、依法办事的意识,为辖区的安定稳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七
2022年5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5月24日上午,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梁家司法所联合社区法律顾问组织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在梁庄街宣传活动现场,通过设置服务台、发放宣传手册、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进银行、进商铺、进摊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民法典内容、发放宣传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结合案例,详细解答群众普遍关注的邻里化解、离婚析产、 家庭教育 、集体财产保护等方面问题,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矛盾,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现场群众纷纷表示:“原来民法典跟我们的生活离得这么近,真是活到老学到老。”
本次活动共发放宣、宣传册2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10余人次,畅通了民法典普法宣传的“一米”,不仅真正让群众零距离了解民法典,更使全镇的法律意识得到切实的增强,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下一步,梁家司法所将继续深入推进民法典宣传工作,宣传民法知识、讲好民法 故事 ,全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法治建设贡献司法行政力量。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八
为进一步强化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居民的依能力,5月24日下午,长乐坊司法所联合碑林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走进长乐坊街道环东社区,开展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讲活动。活动邀请到了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田律师为大家带来了一堂精彩、实用的法律知识盛宴,辖区居民3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宣讲过程中,田律师围绕《民法典》中物权、房产继承、婚姻家庭、抚养权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解读,结合大量实际案例以案释法,针对居民关切的法律问题及《民法典》中的重大变化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对居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让居民更加容易理解,同时积极居民用法律武器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和规范约束自身举止言行。宣讲活动中,居民们听得津津有味,现场学习气氛非常热烈,田律师的精彩讲解不时引起阵阵掌声。社区居民们纷纷表示《民法典》真是一部生活的百科全书。
宣讲结束后,田律师还为居民们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为的是让居民们面对面的、清楚地咨询了解自己遇到的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对于居民们咨询的问题,田律师通过大量的类似案例结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专业、细致的解答,及时为居民们解答了法律方面的难题。
本次活动的开展,加强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也让居民们更近地接触法律,增强了居民们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居民们按照法律途径,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实现诉求,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了的和谐稳定。
为深入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广大妇女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5月25日,由区妇联、潘塘街妇联和区阳光妇女 儿童 服务中心共同举办的“妇联送法到乡村”宣讲活动走进潘塘街,区、街妇联相关及各村(社区)妇联干部参加活动。
活动中,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余浪律师根据初次课堂的反馈将内容到大家普遍关切的几个问题上。她从签订合法的离婚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被的婚姻应该何去何从、婚房分配三个方面入手,结合法条及实际案例细致入微地讲解签订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重要性、构成婚姻胁迫的要件以及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干货满满受到基层妇联干部欢迎,大家认真做着学习笔记。
2022年5月是《中华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以来,新洲区各级妇联组织以“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积极开展“民法典进乡村、进社区”宣传活动。邾城街、徐古街、三店街、汪集街、凤凰镇、阳逻街、道观河管理处、阳逻开发区等街道妇联及巾帼志愿者走街串巷发放《民法典》宣,用通俗易懂的言语向居民仔细解读婚姻家庭、家庭教育等相关内容,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辖内居民连连点赞。下一步,区妇联将持续开展“妇联送法到乡村”宣讲活动,做到全区15个街镇全覆盖,把法律知识和法治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十
2022年5月是《中华民法典》实施以来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近日,宜宾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系列普法活动,让“民法典”走进农村、深入企业,为基层群众和企业员工呈上一份丰盛的法治大餐。
翠屏区:民法典宣传进农村
活动现场,采取悬挂横幅、散发宣传资料,邀请腰鼓队巡回宣传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民法典、行政复议、防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教育村民自觉遵纪守法,村民学法、懂法、守法,正确处理好邻里、土地山林、生产经营、婚姻家庭、环境污染、土地承包。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17人次,为乡村振兴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南溪区:民法典宣传进企业
为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治理念,更好地用法治思维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自5月10日起,南溪区司法局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主题宣传活动,为“徽记食品”“六尺巷酒业”“四通物流”等区内20余家重点企业开展《民法典》培训和法律咨询。
活动中,南溪区司法局分别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进行了民法典、公司经营、 劳动合同 等方面的宣传,并赠送了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料及宣传物品,并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编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需要。普法宣传活动主题鲜明、内容详实、针对性强,通俗易懂,引人入胜,再次点燃了企业职工学习民法典的极大热情。
此次送法活动受到企业的一致好评,企业员工纷纷表示:这顿“法治大餐”让大家熟悉了《民法典》这部“生活的百科全书”,了解到很多实用的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希望此类普法活动还能多组织、多开展。
“八五”普法实施以来,南溪区司法局深入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开展了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累计开展各类普法活动50余次,服务对象几千余人,营造了良好的民法典学习宣传氛围。下一步,将以“实心干事、科学作为”契机,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切实用司法效能为企业赋能,营造优良的法治营商环境,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心里。
江安县:民法典宣传进寺庙
为深入推进“八五”普法工作,深化“法律七+七进”活动,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5月17日,江安县司法局联合县委、县民宗局前往留耕镇金仙洞寺开展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暨送法进寺庙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主讲人王正权副首先针对《中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结合具体案例,以案释法讲解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现场解答了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示符合法定条件的群众可以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随后,石安德副逐条详细讲解了今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宗教活动场所 财务管理 办法》,并就食品安全、防灾减灾、森林防火、防控等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此次活动,受教育僧侣、信众共计2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50份,解答咨询3件。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增强了僧侣及信教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提升了依法治寺的能力,为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奠定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据悉,“八五”普法实施以来,宜宾市司法局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深入学校、企业、社区、乡村等一系列普法活动,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努力营造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5月是“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宣传民法典,推动民法典走进彝乡。近日,屏山县司法局清平司法所联合乡综治办开展了民法典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围绕《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详细讲解《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以此彝族村民学法、懂法、守法,让《民法典》的精神深入到老的日常生活,走进群众心里,依法更好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活动中,向群众发放民法典宣传折页,以简明的案例向群众解答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物权等各编的内容,群众主动学法;同时,还根据近期群众反馈的法律问题,现场解答了关于居住权、离婚冷静期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讲解普法案例4个,解答群众咨询10余次,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活动结束,群众纷纷表示:送法进彝乡活动,让大家加深了对《民法典》的了解,实用性很强,增强了《民法典》在彝族乡镇的知晓度,提高了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思想意识,希望此类活动还能多组织、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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