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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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中华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5、第五条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设区的市级负责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7、第六条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七)企业销售人员代销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8、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检查制度规范和技术文件,承担重大有因检查和境外检查等工作,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指导和评估。
9、第七条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11、第八条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监督。
12、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13、第十条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明复印件;(四)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五)生产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九)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十)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14、申请人应相关材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15、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16、(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7、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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