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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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经济适用房办理方法如下: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一)申请,申请购买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1.本人;2.家庭户口簿;3.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房屋货补偿类)。
2、《天津市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已交回房屋单位的,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
3、区房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与相关复印件核对,并核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审核无误的,留存复印件,由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4、(二)收入核查。
5、区房管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由申请人到房屋坐落区进行收入核查。
6、申请人向区提供核查收入所需的证明材料,区在15日内根据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保障等专业数据信息库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和经办人,加盖专用公章,由申请人转回区房管局。
7、(三)公示。
8、区房管局根据区转回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补充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9、(四)发证。
10、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参考资料来源: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
11、同时,在《天津市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2、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
13、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14、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二)家庭第二十四条申请审批程序:上年收入低于市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发布);(三)实行货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货补偿安置费中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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