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是什么

国土资源 行政处罚 裁量办法 第四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处罚相比,畸轻或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异较大的。 第七条 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分别处罚。但一个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执法部门不再给予相同种类处罚;在依法给予其他种类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四)对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较重和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 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出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出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利益、公共利益或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四)以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 证据 ,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的; (八)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这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是针对河北省的,别的地方不适用。每个地方的国政处罚裁量办法,都是不一样的,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一般这个规定会持续两年,在颁布的时候,颁发机构会注明颁发时间,以及法律颁发失效时间。

土地行政处罚类型有哪些?

土地 行政处罚 类型有哪些? 土地 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以下五种: 1、罚款; 2、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退还非常占用的土地; 4、 没收违法所得 ; 5、责令限期改正、治理。 土地行政处罚 管辖 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 法规 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立案 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有 管辖权 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土地行政处罚立案等相关时限 1、立案时限。执法监察机构核查后,认为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启动立案呈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恢复原状前,应当视为具有继续状态)。 3、 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处罚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听证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6、处罚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要分很多种类型的,而且违法的情况不一样,处罚的条例就会有所不同,虽说行政处罚没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但是我们还是要吸取教训承担起应有的,这样才是我们公民所应该做的事情,只有遵守法规才能维护一个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