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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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释义:上级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组织和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
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明确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衔接、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强化法治思维,在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重点掌握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程序要求、审批权限、文书手续等基本功,正确行使监督执纪执法权,提高监察干部的和纪法素质;要依托、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法律依据:《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九条 上级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组织和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法律分析: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法律依据:《中华监察法》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监察执法工作规定
规定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明确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衔接、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强化法治思维,在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此外,规定还要求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重点掌握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程序要求、审批权限、文书手续等基本功,正确行使监督执纪执法权,提高监察干部的和纪法素质;要依托、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释义:上级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组织和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法律依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条 为了加强对和监察工作的统一,加强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规范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与监察法的关系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作为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与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贯通。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有效衔接,是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工具书”和“指南针”。
检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是经批准,纪委监察委员会印发。高度重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对坚持对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特别是对规范行使调查措施权提出严格要求。
法律依据: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监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讨论并提出监察工作总体部署,指导和协调学校监察工作的开展,审议或决定监察处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监察处的监察对象为全校二级单位、学校任命和聘任的校管干部、职能部处管理岗位上的职员,对下列工作实施监察: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正当行使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政纪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
(四)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的调查处理;
(五)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教育;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参与协调学校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
(九)协助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十)完成、主管校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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