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冷静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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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2021年开始提出离婚后有冷静期的,为30天冷静期。

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典》进行分组审议,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规定

《中华民法典》规定,离婚当事人申请离婚,需提前进行冷静期。冷静期时间为30日,但特殊情况下可缩短或不设。

《中华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离婚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提前进行冷静期;冷静期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但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者不设冷静期的,由在审查后决定。”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离婚当事人因冲动而做出错误决定,保障夫妻感情、家庭稳定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对于冷静期的具体时间和特殊情况的判断则由进行裁量。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双方须在冷静期内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等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同时,如果在冷静期内离婚被判决生效,离婚申请人应向另一方支付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赡养、抚养、扶养等费用。

如何避免冷静期成为?为了避免冷静期成为,除了的审慎判断外,离婚申请当事人还应该自觉保持冷静、理智,并与对方进行积极沟通,尝试解决矛盾,避免必要的赡养、抚养、扶养等义务争执和,维护家庭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离婚是一项涉及到个人、家庭、多重因素的重大决定。《中华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时间和重要性,对于离婚申请当事人来说,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持冷静理智,尊重法律程序。同时,也应该努力维护家庭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弊端

1、增加离婚成本

离婚冷静期制度加大了离婚双方的成本。一方面,双方在离婚冷静期之后还要共同再去一次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另一方面,如果在冷静期期间,其中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坚持离婚的,这时候另一方就只能去提讼,而诉讼周期又比较漫长,对于离婚的判决又采取审慎的态度,这对已经签订协议本来可以离婚了,但是另一方又反悔,坚持要离婚的一方来说,成本加大,风险也加大。

2、有一定的风险性

离婚冷静期制度增加了不确定性与风险。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因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在此期间涉及到的一系列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比如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一方恶意借债的,明显是对于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侵犯。但是另一方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2021年1月1号开始的离婚冷静期,到底该不该有?一个角度深刻解读

离婚冷静期多长时间

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满后,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的,也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实行离婚冷静期的积极意义

离婚有冷静期吗

法律主观:

离婚一般是没有冷静期法。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离婚,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中华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不可以跳过,因为是《中华民法典》中规定的条款,自生效以后所有人都得执行,只要是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形式,离婚都要经过离婚冷静期的约束。,离婚冷静期开始实施以后想要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自提出离婚申请以后需要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有一方不想离婚都可以进行申请撤销离婚。如果三十天的期限到了,两个人同时再次提出离婚申请,则会进行离婚登记,想要绕开离婚人近期的双方只能够通过向提讼离婚的方式来离婚,一般诉讼离婚的一审判决不会判双方离婚的,所以在办理离婚的时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你离婚,男方不到场,一般不会判,但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会作出缺席判决。,《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提交书面意见。,《中华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民法典》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