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设备管理:以设备为研究对象,应用一系列理论和方法,通过技术、经济的组织措施,对设备的物质运动和价值运动进行全过程的科学管理。设备管理的特点:1、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2、是企业产品质量的保证;3、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4、是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前提;5、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6、是发展的产物,是生产力改变的一个飞跃。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⑴前期管理:设备在投入正常生产运行前的设备管理工作;⑵检修管理:根据设备的检修周期制定的按检修的制度。⑶维护保养管理:在使用中根据设备性能、要求制定的维护、保养、润滑措施的管理。⑷备品、备件管理:对备件进行技术管理,管理,库房管理和经济管理。⑸图纸资料管理:对设计资料、图纸和随机资料图纸的管理。⑹统计管理:对企业的设备状况实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的手段,如设备“五率”(开工率、完好率、运转率、出力率、泄漏率),仪表“三率”(完好率、开表率、泄漏率)等,设备大修基金和折旧费的提取。⑺检查评级管理:根据检查评级的标准、范围、完好设备标准等进行管理。⑻更新管理:对老化、高耗能、污染、技术落后的设备进行更新换代。⑼固定资产管理:企业资产中单价较高,使用期限较长,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工具、劳动设施等。⑽防腐保温管理:对防腐保温工作的要求管理分工、执行措施进行管理。⑾技术档案管理:对主要设备运行全过程中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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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为提高设备设施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将设备进行管理分类,制定了设备设施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如下
条为了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的实验设施、工艺设备、试验及测试设备等专用的军工设备设施。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目录,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分工负责、方便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占有、使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对知悉的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管理的企业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属高等学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科学院负责办理所属科研机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第十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的具体内容和专用代码,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分配。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登记信息报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改变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用途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办理补充登记。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充登记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改变使用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用途,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拟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使用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当经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申请批准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价值、性能、使用等情况;
(二)不影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情况说明;
(三)处置的原因及方式;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征求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权属变更的,应当征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提交虚文件材料办理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处置使用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的批准文件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取得的批准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决定。但是,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处置审批管理的部门、单位的、、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是指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大中小修及更新改造。
二、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关系到物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做好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充分发挥设施设备功能,有效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并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
四、开展技术更新与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改善房屋及设施设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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