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条(论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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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诉讼法》之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之中,如果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政机关,并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不能立即向,而是需要先建议其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2、一、行政诉讼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1、《行政诉讼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具体如下:《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提讼。
4、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诉前程序《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5、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讼的,可以向提讼。
6、二、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7、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
8、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9、(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
10、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11、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2、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13、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4、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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