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特殊化妆品经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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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化妆品注册申报流程:

1、生产卫生条件审核:

(1)准备卫生条件审核资料,包括申请表,配方表,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生产许可证,抽样申请表,如果存在委托生产关系还应提供委托生产协议。(此处的配方表必须是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带条码的打印配方表);

(2)卫生条件审核资料企业盖章签字后,送当地省局申请审核。(可能会产生审评的费用,需遵循当地省局规定缴纳);

(3)省局审核完成后,取回省局已经确认的卫生条件审核资料,等待样品封样;

(4)封样完成后,即可进入检测阶段。

2、产品检测:

(1)交由备案公司审核配方,产品包装,编写送检资料,送cfda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2)检测机构检测,需时4-6个月(检测不合格,更换样品重新检测,检测费用需另付);

(3)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准备下一阶段申报资料。

3、报批过程:

(1)整理、完善申报资料,递交cfda受理中心;

(2)资料通过形式审核,cfda受理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需时5个工作日);

(3)化妆品评审中心审评(需时40个工作日);

(4)需要补充或修正材料的,cfda发出补正意见,补正后需上小会(需时90个工作日);

(5)食品许可司化妆品处再次审核(需时20个工作日);

(6)制证、发证(需时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