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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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主观: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2、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3、 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保险手续,且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 保险待遇 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予受理。
4、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应予受理。
5、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6、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7、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8、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 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提讼,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9、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应当一并处理。
10、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1、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12、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
13、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4、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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