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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交通法 道路安全交通法第56条第63条


1、法律客观道路安全交通法67条:【禁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及高速限速】行人、非机、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不得超《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处罚标准是,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没有系安全带的扣2分,罚款20元—200元。

3、驾驶摩托车没有带安全头盔的扣2分,罚款20元—200元。

4、乘车人没有系安全带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过一百二十公里。

6、 条文注释 本条中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各种专用机械车辆。

7、如压路机、推土机、铲土机、搅拌机和各种吊车等专用车辆。

8、 “铰接式客车”是指由于车身较长,车体分为两部分,而连接前后车体是靠铰接方式(挂勾式)的客车。

9、 “设计时速”是指车辆的设计生产时,在最初设计时所赋予的行驶速度。

10、 本条规定的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是根据我国目前多数车辆的性能和各种安全系数来制定的。

11、这一规定既考虑了保障机的安全行驶,也注意了发挥高速公路的效益。

12、 67条是高速公路特别规定,如果你车辆速度不是超低速和超高速50%的话就是依据《交通安定法》第90条: 机驾驶人 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4、 如果你是超低速和超高速50%的话就是依据《交通安定法》第99条:机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