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人员安置(国企重组员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人员安置
法律分析: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职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人员安置(国企重组员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人员安置(国企重组员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人员安置(国企重组员工安置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讼。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1、员工身份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
2、工龄。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费和欠缴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管理、获得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组企业人员怎么安置
法律分析:企业重组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1、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原则
2、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以及重新建立
3、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社保关系及组织关系的接续或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保险和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国企混改后员工如何安置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时至今日,“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经贸委、、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有关规定对职工‘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工龄”。对企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我国法律“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费和欠缴保险费等债务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总结:解除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变更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国企改革人员安置办法
国企改革人员安置办法如下:
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国企改革改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是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国企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是推动与地方实践上下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符合建设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中华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按照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的授权,代表本级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和地方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规定须经本级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批准。
国企改制人员安置原则
法律主观:
国企改革人员安置办法:
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法律客观: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七(十四)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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