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生产许可证 塑胶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塑料包装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办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QS)企业应准备29 种文件
塑胶生产许可证 塑胶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塑胶生产许可证 塑胶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基础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塑料专业篇》及相关标准等的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中华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塑料盘是否需要生产许可证
需要。
塑料制品要生产许可证,现在这个越来越规范化了,很多东西都要许可证,生产都要许可证,还要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
塑料是以单体为原料,通过加聚或缩聚反应聚合而成的,其抗形变能力中等,介于纤维和橡胶之间。
食品级塑料容器的生产要有什么资质?需要做什么生产许可证吗
肯定要,而且要求很严格。因此必须要有这方面的证件。
首先成立公司(不是个体户),工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质监部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赋码,质监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再去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证。麻烦的是生产许可证认证,需要提前6个月,审查费需要2200元/单元,发证检验费大约0元/个产品。
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产流程
原材料挤出、吹塑或注塑、拉伸、吹塑(一次成型或二次加工)检验包装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作程序:
2.2.1 模具质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 加工工艺过程中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模芯和模腔保证高度同心。
3. 必备的生产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表1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必备的生产设备
8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挤吹成型机组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2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8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GB14942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成型品卫生标准GB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成型品卫生标准GB/T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69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3120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方法GB/T17338 食品包装用-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树脂及其成型品残留单体分析方法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树脂原料应分别符合GB 96-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6-19《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4-19《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 9685 -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食用卫生标准》规定要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
表3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序号产品品种出厂检验设备8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
1.游标卡尺 2.通用量具 3.烘箱 4.天平
7、发证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对于主要原材料不同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抽取。同一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有多个品种和规格,则随机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一种主导产品。同一批号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个批次。按表4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
表4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序号产品品种抽样基数抽样数量1PET无汽饮料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8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2PET碳酸饮料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100万个10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3热罐装用PET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100万个1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4聚(PC)饮用水罐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1万个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5聚乙烯吹塑桶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5000个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6软塑折叠包装容器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5万个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7塑料防盗瓶盖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60万个100个(配10个瓶)8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1万个80个(瓶坯为100个)
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企业备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7.2 检验项目
容器产品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
表12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项目名称发证检验关键控制检验备注1密封性能√ 2跌落性能√ 3热稳定性√ 4感官√ 5蒸发残渣(4%乙酸)√√ 6蒸发残渣(65%乙醇)√√ 7蒸发残渣()√√ 8消耗量√√ 9重金属(以Pb计)√√ 10脱色试验√√AS成型品不做此项 此项11游离酚(水)√√PC成型品做此项12锑(以Sb计)√√PET成型品做此项13单体√√AS成型品做此项
表12中号项目试验方法参照以下技术要求。
1.密封性能试验:
在常温下,注入公称容量的水,封盖后悬空倒置,3h后加以检查。
2.跌落性能试验:
常温下,空罐以任何角度从3m高度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后加以检查。
常温下,注入公称容量的水,拧紧盖,把试样提升至1.2m高度,以任何角度从该高度自由跌落,连续3次后加以检查。
3.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技术要求:注入100℃水,无明显变形、破裂现象。
注:密封性能试验、跌落性能试验、热稳定性试验分别参考QB2460-1999中的5.7 和5.8和QB/T2665-2004中的6.11。
7.3判定原则
7.3.1单项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感官及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的,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本细则中的理化指标包括:蒸发残渣、消耗量、重金属、锑、乙醛、酚、脱色试验。
7.3.2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 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 QS标志的标注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的模具的适当部位加印QS标志。
需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需要是公司法人,需要办理食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许可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已经纳入QS发证范围需要生产许可证。
必须要qs啊~凡是与食物接触的现在基本上都纳入qs了
塑料制品需要生产许可证吗
法律分析: 禁止生产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没有塑料袋生产许可证这种证件。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塑料管道生产许可证好办吗
材料齐全,可以。
办理材料:1、管材及管件厂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塑料管经营销售许可。2、投标企业必须通过GB/T9002-ISO900294质量保证体系认证。3、管材及管件应有明显标识,标明生产厂家名称、规格及执行标准号,应有检测部门测试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包装上应标有成产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代号。4、检测报告:须提供12个月内市级(非县级市)或以上检测机关出具的检测报告;5、生产该产品所依据的制造标准(国标、行标或企标)。7、管材管件进场的同时,提供该批管材管件的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的资料。
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2、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3、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4、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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