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戴手套_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戴手套
购买散装食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据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表示,散装食品消费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这里,亲亲宝贝我就提醒大家,在购买散装食品的时候,请一定要注意以下这6个要点。
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戴手套_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戴手套
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戴手套_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戴手套
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戴手套_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戴手套
一要注意慎用塑料袋
目前市场、街头小店、大排档等各式各样的`风味小吃吸引着众多消费者,一些经营者销售这些食品时,大多是用塑料袋套在碗上盛装,这样看似卫生,实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规定用于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塑料袋,原料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且在产品小销售单元上注明“QS”标志和“食品用”或“食品专用”等字样。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盛装食物的塑料袋是否符合标准。
二要注意食品级塑料袋不可盛放高温食品
经营者经常用食品袋盛装麻辣烫、热汤等高温食物,存在安全隐患。当食品达到一定温度时,塑料袋里的化学成分就有可能会渗出,从而污染食物,对人体造成危害。即使是用食品级塑料袋盛装,长期食用也很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三要注意尽量少用色泽鲜艳的一次性吸管、塑料杯,尽量不用塑料杯、吸管喝热饮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去年曾进行过一次性塑料碗、纸杯、塑料吸管比较试验。实验结果显示三成纸杯、塑料杯、吸管样品质量不完全符合标准,主要是荧光物质和脱色实验不达标。荧光性物质不容易被分解、排除,积蓄在体内会影响细胞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的会引起细胞变异。人工合成色素色泽鲜艳、着色力强,但某些合成色素具有毒性,可导致腹泻,甚至可能导致生育力下降、畸胎等等,有些色素在人体内还可能转换成致癌物质。
四要注意查看销售环境是否干净整洁
购买大包装食品拆装销售、糕点类食品散装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销售的食品时,要仔细查看经营者是否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对于生产经营环境狭小、混乱,无法保障食品安全的场所,消费者要慎重选择。
五要注意经营者作是否规范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消费者在购买这些食品时,如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或在佩戴手套的时候拿杂物等致使所售食品存在被交叉污染的不当行为,要慎重选购。
六要注意查看食品标识是否完整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包装容器外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等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上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标签标志,对于无标签的食品,或标签标志中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内容不齐全的食品,要慎重选购。
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的着装要求
从业人员
(1)食品销售及加工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人健康证。
(2)食品销售及加工过程中,销售和加工人员须着统一工装。
(3)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和加工人员除统一着装外,应佩戴口罩、帽子和手套,在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卫生。
应该讲食品加工行业的人员的服装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但是有一个是必须做到的1:必须净衣(要有更衣室、工作服装、和生活服不能混淆)2:不允许佩带首饰等
其他的也没有什么特别的,
餐饮不戴手套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先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应洗净手部并进行手部消毒,手部清洗消毒应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重新洗净手部并消毒。
法律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 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食品安全法》 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残留、兽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律常识
1.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卫生安全知识 一、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 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发芽的马铃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鱼、湟鱼、毒蚌等。
2、食品被有害有毒物污染,如化学毒物、有害生物污染。 3、不卫生的设备,容器或用具。
4、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5、使用了变质的原料。
6、剩余食物未重新加热。 7、误用有毒有害物。
8、不适当的贮存。 9、食品加工烹调不当。
10、个人卫生素质。 二、食物中毒分类 1、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1)细菌性食物中毒,特点:以胃肠道症状为主,常伴有发热,其潜伏期相对于化学性的较大。
(2)真菌毒素与真菌食品中毒,特点:中毒发生主要通过被真菌污染的食品;用一般的烹调方法加热处理不能破坏食物中的真菌毒素;没有传染性和免疫性,真菌毒素,一般都是小分子化学物,对机体不产生抗体;真菌生长繁殖及产生毒素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中毒往往有较明确的季节性和地区性。 2、化学性食物中毒,特点:发病与进食时间,食用量有关;;发病快,潜伏期短,多在数分钟至数小时;常有群体性,病人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中毒程度,病程长,发病充及亡率高;季节性和地区性均不明显,中毒食物无特异性;剩余食品、呕吐物、血和尿等样品中可以检测出有关化学毒物;误食混有强毒的化学物质或食入被有学物污染的食物;临床表现因毒性物质不同而多样化,一般不伴有发热。
三、禁止采购的食品 1、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司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医学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四、为什么说剩菜应加热后才能食用 各种剩菜应尽早放入冰箱冷藏,再食用时应加热,这是消除微生物的办法,剩菜在贮存时微生物也许已经生长繁殖,因为适宜的贮存仅能减慢微生物的生长,并不能杀灭它们,所以剩菜应尽量当餐食用。
加热是指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至少达到70℃以上。通常情况下,这样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但是新鲜蔬菜不隔夜、隔餐食用。各种叶菜尤其如此,如白菜中含有大量的盐,吃剩的白菜经过一夜后,由于细菌的作用,无毒的盐会转化为剧毒的亚盐。
亚盐可使人体血液中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引起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心慌等中毒症状,亚硝盐还是一种致癌物质。 五、为什么说有些手部不良的习惯动作具有潜在危险性 我们双手有很多的小动作是不自觉而又经常重复的。
如擦鼻子、抓弄头发、挠胡子、触摸口部、抓痒,这些动作若与做饮菜连在一起,有相互污染的风险。历史上曾发生过由于这些动作导致疾病流行的。
我们在制作食品时应避免这些小动作,若发觉有这些动作应立即洗手,不要怕麻烦。集体食堂、宾馆、饭店等尤其如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防止疾病流行,确保吃的卫生的重要环节之一。
六、为什么应避免用手去直接接触熟食和其他随时可吃的食物 手上有大量的细菌,尽管在接触食品前进行了洗后,但不可能全部洗掉。熟食和其他随时可吃的食物大多不再加热处理,一旦污染了细菌,细菌会随这些食物进入人体,引起食物中毒。
如果这一定要用手处理食物,应该戴手套(如果食物是已包好或需要再煮的可不用戴手套)。戴手套要注意以下要求: 1、当手套破损了,被污染了或因任何理由脱下来后,这些手套一律应弃掉。
2、在处理生和熟食之间要更换手套。 3、手套要经常更换(至少每小时一次)。
4、用过后的手套不能再用。 七、为什么烹调方法不当,可产生多种致癌因素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烹调方法不当,会产生多种致癌因素。
1、动物肉、鱼类等动物蛋白,火候超度,容易产生致癌物氨甲基衍生物,所以动物禽畜肉类、鱼肉类,不可爆炒,烧焦后更不宜吃。 2、高温加热或油炸食品,可产生致癌的多环芳烃物,因此应少食或不食油炸食品。
3、新鲜蔬菜洗切后搁置时间过长会产生致癌物质亚盐,因此蔬菜应现洗、现切、现炒、现吃,这样既避免产生亚盐产生,也减少了营养素的损失,特别是水溶性维生素的损失。 4、严禁用煤、原油、木柴等燃料熏制食品,否则会产生致癌物3.4苯并芘,对人体有害。
八、为什么会出现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首先应有中毒的食物,并且该食物中带有足够剂量的致病因子,具备了这两条,即可引起食物中毒。 经分析,引起食物中毒常见的有十大因素: 1、不适当地冷藏食物(冷藏温度不够); 2、在室温下贮藏食物(室温在危险温度带范围内); 3、过早地准备食物(使细菌有足够的繁殖时间); 4、不适当地冷却食物(冷却时间过长); 5、不适当地加热食物(加热不或低温长时间加热); 6、内务管理不善(偶然的污染); 7、交叉污染(卫生制度不健全,个人卫生习惯不良); 8、不适当地解冻食物(在室温条件下解冻); 9、食品加工或制作人员有感染并且有不良卫生习惯; 。
2.食品安全法律
中华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章 总则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和公众负责,接受监督,承担。
第五条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规定。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 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 依照本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 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上级 负责对下一级 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 负责对本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 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 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第十条 各级 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对农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食品。
3.关于食品安全的知识
1、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残留、兽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3、禁止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残留、兽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毒或者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5、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从业人员必须配套手套作食品对还是错
对。
如果是即食食品,那是一定要戴手套、戴口罩的。当然,手部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的职工,戴手套和口罩,这样更卫生、更安全。
为了确保给顾客提供真正安全、放心的食品,麦当劳店内作手册要求员工在作过程中必须遵循手册中的相关要求,按照正确的规范作。在汉堡制作过程中必须佩戴手套,即接触熟食材料戴白手套,接触生鲜材料戴蓝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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