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诉讼案件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经行政机关或者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1) 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由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予以审理和裁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不得干预、阻碍受理行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7、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出庭。
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区别
对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提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⑥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不解决民事。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A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行为主要是国不同点务院、军事委员会、、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所以选项C、D为行为,选项A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的管辖与受案范围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1、管辖是普通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如海事、军事、运输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复核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针对事项而作出复核意见的,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在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的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等。3、管辖是受理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审的继续,确定了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6、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的权限与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的权限大有区别。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二、管辖的种类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有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管辖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2、便于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管辖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的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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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是什么?
【法律依据】相同点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甚至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还可以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及其委会制度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地方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行政诉讼则具有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
现在复核期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即司法机关。《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2、管辖是上下级、同级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第四十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之间受理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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