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烟草证销售不是烟草公司进的货,被查到后怎么处罚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有烟草证销售不是烟草公司进的货,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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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的权利。

《中华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章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烟草专卖法》、《中华行政许可法》、《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现行中华烟草专卖法哪年公布实施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中华烟草专卖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烟草专卖法(19年6月29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烟草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19年6月29日经中华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作;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经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联合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以前是虎门硝烟,现在是有法有律经销烟,是受法律保护的,别的不说了都知道!

违反中华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怎么处罚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法律依据】十三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条规定。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经营吗

行政主管部门

销售烟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运烟草超过规定数量怎么处罚

一、 非法经营罪烟草的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烟草专卖法》《中华行政许可法》和《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烟草规定数量

1.每车最多只能运载50条烟草。

2.超过50条但总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将以非法运载香烟查扣,需要缴纳总金额20%

50%的罚款;

3.运载香烟的总金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十五万元,在缴纳一定的罚款、烟草被没收外,还将可能面临3年以下或者拘役。

三、 烟草法规定个人携带卷烟数量

1、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携带卷烟的为每人次1万支,即50条。个人在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2、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即条。

法律依据:

《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二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无烟草专卖

《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简称叫: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在当事人或者持证人的其行为确凿的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行政机关,依照《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并且可处以对违法物品进货(涉案物品或案值)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行政机关,依照《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十五条款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其从事经营资资格等行政决定,是种行为罚或者叫能力罚。其含义为: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指违法行为人或者当事人依法开展的某种经营业务)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简称:行为罚或叫能力罚。此罚共有:停产停业(指生产企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两种结论。

针对停产停业或暂扣许可证、执照是指:指因持证人的单一行为,已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因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持证人的行为,给予在一定期限内,终止或限制持证人所依法持有证照所允许范围内的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持证人在逾期限内不改正或继续从事特定活动的,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取消其从事经营业务的资格。因此此种罚是比行政处罚更加严厉的一种限制罚。

建议当事人,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遵守或履行与《中华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内容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要因某种态度或行为,导致让立案调查部门在调查取证期间带来困扰或激化,导致对其行为,启动第二种处罚程序。如果发证机关启动第二种程序的话,肯对话带来持证人或当事人的重大经济损的。太犯不上了。

(以上内容仅对单一的行政处罚。除涉案物品或涉案案值,已达到追究刑事事项。特此声明!)

2015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如违法物品案值达到五万以上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