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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清单(档案移交清单表格)


1、(3)会计报表的装订。

2、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及时报送后,留存的报表按月装订成册谨防丢失。

3、章总则条根据《中华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储备,保证储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机械电子工业部档案馆是机械电子工业系统保存档案的基地,是为机械电子工业科研、生产、建设提供利用档案的服务中心。

5、第三条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等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的宝贵财富。

6、为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对重要科技档案的破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单位应将重要的科技档案送部档案馆保存。

7、第四条部档案馆负责保存各单位送存的科技档案,未经送存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利用、泄露或扩散。

8、第二章进馆的范围和种类第五条科(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9、技档案的进馆范围(二)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

10、第六条科技档案进馆的种类(一)获或部级金、银质奖的产品技术档案;(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和国外引进项目的科技档案;(三)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厂房、车间、实验室及总体动力管线网路等基本建设档案;(五)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学(协)会编辑出版的行业性技术刊物和各单位专家、学者的重要科技论著。

11、第三章进馆要求第七条进馆的科技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12、档案制成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符合规定标准。

13、第八条进馆的科技档案一般应为原件。

14、行业性技术刊物为印刷本。

15、第九条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产品或课题),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配套进馆。

16、第十条凡有缩微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对需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送存一套缩微制品即可。

17、第十一条凡进馆的各类科技档案,均为一套。

18、第四章进馆时间第十二条获奖的科技成果、产品技术档案,应在获奖的当年或次年整理进馆。

19、第十三条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应在鉴定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国外引进项目的原文技术资料,应及时向档案馆移交一套保存;由原文技术资料翻译、消化、吸收而形成科技档案,一年后整理进馆。

20、第十四条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在本单位保管30年后,制成缩微品送档案馆保存。

21、第十五条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在或部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

22、第十六条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情况及和人参观、视察活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应随时整理进馆。

23、第十七条各种行业性技术刊物按出版年度于次年寄档案馆一套保存。

24、专家学者的重要论著,出版后及时整理进馆。

25、第五章交接手续第十八条凡有进馆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将进馆报送档案馆,以便做好进馆的接收准备工作。

26、第十九条对进馆的科技档案,各送档单位要认真填写《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附件一),由单位主管(总工程师或负责技术工作的厂、所、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7、《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要随同进馆的科技档案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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