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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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著作权的认知哪一项是正确的 以下对著作权的认知哪一项是对的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3)为时事,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为(1)时间限制,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5)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2、法律依据:《中华共和五、冒署名问题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2、艺术和自然科学;

4、工程技术等作品。

知识产权试题求解

(1)

植保站应为著作权人

(2)享有署名权

获得报酬权

(3)构成对起物权的侵法律依据:《中华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害

美国的主要民族法律客观:是民族。

版权登记的方法,内容形式,及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十一)将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通用语言文字创作(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版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确认表、委托书、样稿、执照或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第五条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第九条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第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十三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1、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下:

法律主观:

章总则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著作权人,即 著作权权利 义务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完成作品的人。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 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中华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中华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民法典对著作权的规定

(四)署名指示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笔者认为此说不妥。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中华民法典》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定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我国的法律分类如下:

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应该承担以下: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如果同时损害公众利益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

(6)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但《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比如:(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时事,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上述情形,可以合理使用作者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科学;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知识产(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权法》

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境内发表的作品,根版权登记的流程:提交申请→八戒知识产权回电咨询→准备资料→八戒知识产权进行申报→通知缴费→受理申请→审查→发放登记证书→公告据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作品著作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对吗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第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第十五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将章程修改草案报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经门核准后,由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十六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法律主观:

著作权不是只有登记了才受法律保护。作品未登记的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不具有登记和公示的效力。著作权的产生是(一)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行为。一般是自作品的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作者就获得了著作权。

著作权作品登记程序:一、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一)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二)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四)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五)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明文件:作者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明(复印件)。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1)作品,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5.人受托书及其明文件(复印件)。(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三)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