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法律分析:版权保护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理由:《中华共和(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的区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的区别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的区别


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征:

(1)环境的特殊性

(2)传播的公开性

信息网络具有较强的交互性。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不同于以往的传播。传统的传播一般都是单向传播的方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限

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并不仅指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公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电影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收看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

法律主观:

版权保护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 著作权法 》规定, 著作权 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法律客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怎样算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信息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一件作品一旦被放置于该环境中就等于处在公开状态。作品在信息网络中公开传播,其最终目的是使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对象必须是范围广泛的公众,而不仅指某部分特定的人群。

法律分析: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系列行为:

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上传播、发布或分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从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因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也变得更为普遍。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我们的王孟于律师,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在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的律师。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何区别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根据法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这才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与采用的传播媒介并没有直接关系。综上所述,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属于著作权,持有人都是著作权人,这是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广播权是被动传播节目,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主动传播,听众可以自主选择观看时间。并且,两者的权利实行范围也不同,权力侧重法律客观:的方面也不一样。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法律依据】表的作品;

法律主观: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应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 辩护词 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 辩护人 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 罪名 、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 诉讼 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3)方式的互动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法律主观: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条款明知自己患有、等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投身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关于执行〈常委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法发[1992]42号)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等性病而进行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能力,且患 有、等性病的人。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什么时候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为时事,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上发表的讲话。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九条为扶助,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版权保护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在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侵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

侵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

2、未经表演者许可,、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具体判断的。的;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