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如下:、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第二、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第三、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平方厘米以上。第四、颅骨骨折。第五、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第六、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有,人的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碍,属于轻伤,轻伤一级包括面部瘢痕长度6厘米以上,面部多块瘢痕累计面积1厘米以上,轻伤二级包括面部疤痕单个长度4.5厘米以上。

轻伤二级鉴定标准细则 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轻伤二级鉴定标准细则 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轻伤二级鉴定标准细则 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1、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法(司)[1990]6号章总则条本标准根据《中华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血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撕裂伤、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_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_度2%以上(儿童1%以上);_度0。1%以上。(二)头、手、会_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年七月一日起试行。从以上我们可以知道,打架够成轻伤法律规定有损害人体相貌损害或者造成部分器官有所障碍的损伤,其中轻伤也分成一级和二级,如果打架造成他人轻伤,除了要赔钱之外,还要负刑事,所以我们不能冲动,遇事要冷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伤病关系处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在我国的法医鉴定的伤被分为三种,除了轻微伤和重伤外就是轻伤了。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轻微伤,面部软组织创。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眶内壁骨折。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耳廓创。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听器听力损伤。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颅骨单纯性骨折。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轻伤二级鉴定标准

轻伤二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标准细则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如下:

《人体轻伤鉴定鉴定标准》是什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章 二级伤残标准: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5级;双侧眼睑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伤残标准: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双眼盲目4级;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5.3 轻伤一级5°)。 四级伤残标准: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盲目3级;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五级伤残标准: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一侧眼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睑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六级伤残标准:双侧眼睑畸形;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第三、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四、颅骨骨折。

第六、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第五、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眼睛轻伤二级鉴定标准

第二、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

根据《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第九条的规定,眼损伤包括以下情形: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等;外伤性斜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法、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律客观:

司法鉴定轻伤二级标准

法律标准如下:主观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有,人的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碍,属于轻伤,轻伤一级包括面部瘢痕长度6厘米以上,面部多块瘢痕累计面积1厘米以上,轻伤二级包括面部疤痕单个长度4.5厘米以上。:

轻伤二级鉴定标准

3、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眼睑缺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损。一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眼睑闭合不全。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舌2、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缺损。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颧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