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内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内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内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内容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共七章四十条。较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大幅增加。

新规定有如下鲜明特点;

1、原为《办法》,现为《规定》。新《规定》具有强制性。

2、《规定》级别升高。原为司级文件,现为部级令。

3、执法依据更准确:依据《中华建筑法》《中华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执法范围更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5、明确了各方主体的及处罚办法。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危大工程现场监测单位等划分更明确。

2018年5月17日为配合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住房城乡办公厅发布了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一下九个问题做了详细说明: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七、关于验收人员

八、关于专家条件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建办质【2018】31号文对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进行了重新修订并重新发布。

章总则

条 本条是对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条的修订。引用的法律条文级别更高,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更具强制性。

第二条 本条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第三条 本条文款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第二款为新增条款,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住建部门划分。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原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附件一、附件二进行了重新修订公布。

第三款条文为新增条款。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列本地的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清单。

第四条 第五条 新增条文。规定了住建部门为监督指导部门,地方住建部门为本区域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七条 为新增条文。规定在工程招标阶段,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就应对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列出危大清单。施工单位完善危大清单,并提出管理措施。对危大工程从源头抓起。

第八条 对危大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专条列出。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支付。以保障危大工程的监督实施。

第九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修订。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款是对原《管理办法》第五条的修订。第二款是对原第六条的修订。

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七条的专项方案编制内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修订。

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施工单位相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还须加盖公司公章。

危大工程虽然分包出去了,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均需审核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双负责制。

强化监理。强调专项施工方案、危大方案都必需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修订。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先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再请专家论证。

第二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十条的修订。

第十三条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修订。第二款是 对原第十二条的修订。第三款是 对原第十三条的修订。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为新增条文。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危大工程告示牌

第十五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修订。将原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改为分级交底。

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修订。明确如因方案调整,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应保证危大方案实施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修订。新增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强化了危大工程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八、十九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修订。

第二十条 为新增条文。引入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危大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为新增条文。发生时施工单位是抢险工作人。

第二十二条 为新增条文。建设单位是事后恢复和评估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为新增条文。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及档案所需收集资料的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二条的修订。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专家遴选的条件设置。

第二十六条 为新增条文。规定当地安监部门应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的要求。安监部门不能亲自检查的,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代查。

第二十七条 为新增条文。

第二十八条 为新增条文。违规行为将记入企业或个人诚信档案

第六章法律

本章内容是对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扩充,细化对在危大工程中各相关主体的。

原《管理办法》对危大工程发生后,只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相关处罚,如何处罚规定的比较模糊。

新《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及住建主管部门等危大工程实施过程的参与方,均制定了详细的违规处罚措施,公开透明,可作性强。对形成一个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起到了促进作用。

为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5月1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

《通知》取消了对专项施工方案关于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必须按实际情况编制,并具有可实施,可作性。认真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危大工程,应该是安全的,可靠的。

所以《通知》没有强制性要求编制应急预案。

新《通知》将原《办法》中第三条:“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修改为:“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强调专项施工方案的重要性,危大工程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项施工方案要确保施工安全。

新《通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的修改流程进行了简化。

新《通知》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方案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新《通知》对危大工程验收人员组成做出明确规定:总包、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监测单位人员。

原《办法》规定比较模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新《通知》对专家选取条件上进行了放宽。原《办法》规定的必须是:“从事专业工作”,现修改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有利于专家的选取。

新《通知》对失职的专家处理提出了明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