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地沟油 地沟油的口感是什么样子的
听说在襄樊早上吃的面条里面都用的是地沟油,是不是真的?那种面条吃了对身体危害大吗?请权威人士说话~
应该是,地沟油便宜,而且成本低,又不易被尝出来,利润高,为了挣钱没人不想啊。你要说吃了地沟油做的面那肯定有害,但是可以很负责的告诉你。大部分面摊都还是很有道德的。因为众所周知现在襄樊市现在在竞争文明城市,历史文化名城,这方面管理的很严。而且这个襄樊的面也是一大特色,襄樊人基本上早上都吃这个。所以做早点生意的也不敢做这么大的手脚。
舌尖上的地沟油 地沟油的口感是什么样子的
舌尖上的地沟油 地沟油的口感是什么样子的
这种可能性很大,由于襄樊人都喜欢吃辣的,所以面条里的红油是不是地沟油谁也分不清,但我凡是早上在外面吃了豆腐面,中午左右必然要拉一次肚子。如果早上不在(二)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外面吃豆腐面,一切就很正常。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彻查,让老吃上放心的早餐
以前是好的,现在看你在哪里吃?大部分现在都是大量的地沟油添加一小点牛油,让你吃的出来是牛油味,但实际上你吃进去大量的地沟油
应该有危害,不过危害应该不会太大。
吃了地沟油烧出来的菜,有什么感觉?
“地沟油在办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固定是一大难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且大部分证据是需要即时固定的,否则后期会导致证据的灭失。然而,食品行政监管机关收集的证据转入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十分匮乏,的明确依据为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以及相应的照片、录像的性质、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入司法程序的条件等都没有规定。而在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中,这些证据又是十分重要的关键证据,显然目前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已经从单指一种油衍变成为所有通过非正规手段生产出来的食用油的统称,包括回收油、泔水油等炼成的油。这些油来源不同,成分配比不同,却都和、乱脱不了关系。
据业内人士介绍,经过反复加热的油,最直观的感觉就是有点腻。有时候在饭店吃的菜里的油总体上感觉比较黏稠。把这些菜拿回家放在冰箱里油会凝固,甚至拿到室温下也不会融化。再次加热的时候吃起来口感,感觉很腻,吃完以后洗碗刷盘子也会比较困难,如果遇到这样的油就应该小心了。 而饭店里的厨师们对于识别“地沟油”有一套自己的判断方法。判断菜里的油是不是“地沟油”,主要是看菜里油的状态。一般炒菜用的植物油多是水状,黏性不强,不会附着在菜上,如果菜上的油特别油腻,就是已经很坏的油了。“地沟油”因为本身经过多次加工,再炒菜会有凝固的趋势,表现在菜里就会像附着在菜上一样。
没什么感觉,因为被他们处理过了,但是,长期摄入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如发育障碍、易患肠炎,并有肝、心和肾肿大以及脂肪肝等病变。而地沟油中的主要危害物之一是一种强烈的致癌物质,其毒性是的100倍。
我能吃出来是不是地沟油,地沟油相当于是“老油”,第二次回锅炒菜了,吃到嘴里感官上:舌头会有点腻(有感觉的),有点巴喉咙,甚至胃会不舒服(饭后),菜的味道也会发生改变(地沟油也分很多种),我身边的女同学也能吃出来,为什么回复的人都说吃不出来?
看看餐厅的卫生状况和档次,还有菜端上来的样子,一般都是地沟油,其实档次再高都是。我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我一个在本市一家四星级酒店做厨师,他听说到处都是地沟油以后非常无奈的笑了,说他做过的酒店,从来就没见过什么地沟油,都是买来的色拉油,而且卫生如果没做好,都要受罚的,谁还敢说什么地沟油。
看看餐厅的卫生状况和档次,还有菜端上来的样子,一般都是地沟油,其实档次再高都是。我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我一个在本市一家四星级酒店做厨师,他听说到处都是地沟油以后非常无奈的笑了,说他做过的酒店,从来就没见过什么地沟油,都是买来的色拉油,而且卫生如果没做好,都要受罚的,谁还敢说什么地沟油。。。
老油吃起来应该是很香的感觉,吃是吃不出来的,反而比新油更香,但对身体没什么好处,危害极大,建议少上馆子和叫外卖,否则就有可能中招
这个不是很敏感的人感觉不出来。现在普遍外面的饭店用油都不好。为了节约成本,(二)相关实体法的完善建议提高鲜味。不知道有多少乱七八糟的化学物品给你吃到肚子里去了。要干净卫生原汁原味只能自己好好找食材自己做
这个当时是感觉不出来的!你想呀,地沟油曾经的饭店里,基本都是!还不是因为查环保把炼油厂查处封禁以后,从他们嘴里得到销售渠道在哪才知道都吃了!
打击食品犯罪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频发,从“毒奶粉”到“地沟油”,从“福喜过期肉”到月饼防腐剂超标,从“明矾馒头”到“毒大米”,食品安全从餐馆到餐桌、从小作坊到大企业、从五谷杂粮到营养食品,渗透到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令人瞠目结舌,食品行业已经陷入了信任危机。而法律作为保卫群众舌尖安全的一道屏障,应当织起严密的保护网,充分发挥其震慑、打击作用。虽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呈现出了一些严厉打击的新趋势,但是同目前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相比,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规定都有一定距,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完善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相关立法,织密打击食品犯罪法网,迫在眉睫。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各项指标飙升。2012年以来,我院共办理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8件27人,涉及到食用油、毒豆芽、毒凉粉、工业明胶等多种有害食品,涉案金额总计800余万元。结合法发布的关于2008-2012年全国审理食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呈现出来源渠道不畅通、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共同犯罪居多等特点。
(一)案件来源单一,渠道不畅通
目前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多是靠消费者或已经发生危害后果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才开始事后介入,依靠行政监管部门主动依职权而发现的案件较少。毒奶粉是查明了许多食用奶粉的婴儿患肾结石后才发现奶粉中掺杂了有毒物质,福喜过期肉的发现也是由福喜内部员工的曝光而发案的。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中,依靠群众等方式破案的占51%,而其中依靠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占40%。在办理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而互相发案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危害后果一般群众很难发现,这种主要依靠群众去此类案件的模式不利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
近年来,毒奶粉、地沟油、过期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并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比如明矾馒头,几乎全国各地的小馒头作坊都使用明矾在蒸馒头,而三鹿的毒奶粉也是国内品牌,全国销量都不错。在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中,10%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危害,54%在全市范围内构成危害,36%在本市局部地区造成危害。其中,常某某等人将工业明胶以食用胶售出一案,其销路更是通向了全国各地的食品厂商,以河南、山东居多。
(三)共同犯罪居多,形成犯罪链条
(四)取证、固定证据、证据转化难度重重
随着网络销售和物流的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快递等渠道进行劣食品的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虚拟性、远程性,损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很多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都选择在隐蔽的民房或偏僻的郊区厂房进行生产,有的甚至不定期更换地点,防止检查;另外,流通环节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时间跨度大等特点,都导致了执法部门不易发现违法行为、不易调查取证,大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生产行为都是瞬间完成的,证据固定方面也是阻碍很多。加之,目前立法对于行刑衔接的证据转化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作起来十分困难。如我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就是因为当初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而导致证据不足,不够条件。
(五)除生产、销售的其他人员多做免于刑事处罚处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立法现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等进行了修订,同时增设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机关的追责力度。近年来,法、检等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等,对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从情节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以统一法律适用。2013年最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为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保卫生命健康权方面功不可没。然而,与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距。
(一)程序法方面
1.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检察监督权不够明确
检察监督权对食案件的移送、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等都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行政执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权基本掌握在行政执法机关手中,就会造成移与不移、移多移少,都由行政执法机关说了算的局面,这样就形成了权力。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食品监管机构以罚代刑、有案不查的情况。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罚与刑罚之间的具体转化问题,甚至有些行政监管人员认为,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是对在削弱本机关权力,对移送案件产生抵触心理,大大削弱了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与我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保障生命健康权”的立法本意不符。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检察监督权的立法缺失,还对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能力有所削弱。
2.证据转化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
1.食品安全类犯罪归属不当
食品安全类犯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到第三章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范围。而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食品管理制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为的是它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侵害显然危害更大,将其归入到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不甚合理。
2.现有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犯罪构成不完善
主观方面,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都要求是故意,没有规定过失犯。而在实践中,行为人出于过失心态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为数不少,甚至有些人利用此规定伪造抗辩理由,逃避法律。例如生产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其依仗自己的经验判断或处于利益考虑而没进行详细技术检验,从而引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法对这些过失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放纵,不利于肃清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制环境,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观方面,仅规定了生产、销售行为构成犯罪,而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的其他环节,如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监管等环节没有列入犯罪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产业链条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和监管等各个环节,而整个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的错均将对食品安全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或威胁。仅规定两个环节构成犯罪显然不能对食品安全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另外,我国刑法第143条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危险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危险性往往难以证明,而最终只能善罢甘休,或者为了强行认定犯罪而降低司法认定的规范性与技术性标准。这显然与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初衷不符。
主体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3条以及第144条对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对从事食品生产链条上环节的人员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而在这些环节中也同样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巨大风险。
3.罪名设置范围过窄
现有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罪名主要涉及到有我觉得地沟油做的菜应该吃不出来油和菜本味的那种香,而且往往为了遮丑,菜里会放很多调味品提味儿,所以菜里的调味品会很多,味道很浓。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对于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少之又少,缺乏相应的罪名。
另外,对于生产经营者的不作为犯罪缺乏刑事规制。2007 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建立起我国的食品召回体系,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使得食品召回制度的价值难以实现,整个召回制度体系缺少强有力的保障。
4.资格刑缺失
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有自由刑和罚金刑,但是在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中由于其巨大的获利性,这些刑罚不足震慑住犯罪分子从事此种犯罪行为的动机,甚至许多犯罪分子在接受刑罚处罚后又重旧业,且更加懂得规避法律。资格刑的缺失给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带来了一个巨大缺口。
三、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立法建议
面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严峻形势,结合各地食品安全类案件新特点、新趋势,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应当从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全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类刑事规制体制,切实保卫我国食品安全。
1.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
应在程序法中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并对检察监督权的具体作、法律效果做出具体规定,使检察监督权切实可行,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压案不查、以罚代刑的现象,拓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渠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规范食品安全案件的证据转化
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明确规定行政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如何转如司法程序,特别是食品安全类案件的证据转化问题。明确行政机关作出的检验、检测、鉴定等结论的法律地位、证明力。由于食品安全类案件证据的易灭失性和专业性,如不能认定在执法之初收集、固定的证据将给后期诉讼造成非常被动的影响,因此应确立专门的检验鉴定机构,统一联合专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共同执法,确保食品安全类案件的顺利办理。
1.调整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归属
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当是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次要客体才应该是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其更为的危害是侵犯了公共安全,将其放在分则第三章已经不足以发挥其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中应有的作用,民众的生命安全永远是排在最前面的,由此,该类犯罪应当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范围。
2.完善食品安全类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增设该类犯罪的过失犯。食品行业作为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民生领域,其相关从业本身就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应当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因为无论是从业者多无心的过失都有可能造成民众生命健康的损害。为了对风险的食品安全构筑更严密的刑法防线,就应当降低食品安全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入罪门槛,将以上这些过失行为划入犯罪圈予以刑法规制。
客观方面,对食品安全(二)实体法方面产业链条上的所有环节都予以规制,包括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监管等环节,因为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错均将对食品安全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或威胁。另外,将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行为犯,同刑法第141条的修改一样,取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使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与后果,具有潜在性、后发性和长期性,有些危害由于自身或技术条件达不到而一时无法显现出来,因此需要刑法对其予以及时规制。
3.增设相关罪名
在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中,不仅仅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两种行为,甚至一些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的伤害更具危害性也更加隐蔽。如我院办理的常某某以工业明胶冒充食用胶销售一案中,犯罪分子将不能食用的工业明胶销售给食品厂商,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犯罪行为,能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此罪以数额定罪,工业明胶的价格低廉,所以定此罪并不足以对此类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应增设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罪。
增设非法持有、储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罪以及非法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罪,增设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以切实落实食品召回制度,与行政法做好对接,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体系。
4.完善刑罚体系
资格刑剥夺行为人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资格来其禁止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从的角度,起到避免其再犯这类犯罪的作用。因此,增加资格刑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刑罚中应当增设禁止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刑。可以将该刑罚作为附加刑适用,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分别处以附加有期或无期的资格刑。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形势严峻,旧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再全面保护其原本想保护的法益,完善相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法律法规,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全方位完善相关立法,织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法网,全面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稳定和公共安全。
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的道歉声明怎么写
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只明确规定了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刑事,而从事该犯罪链条的其他环节的相关人在部分食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劣食品、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比如我院办理的刘某某、田某某、甘某某、闫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一案,常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明胶一案,就明显地反映出食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趋向,从购进原材料到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员,如运输人员、贮员等未做相关规定,导致该类案件的除生产、销售人员的其他人员多做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类案件中,从事除生产、销售的其他环节的人员均做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1、首先写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向各界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再犯。
3、写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普法教育,我深感自责,真诚感谢大家的教育和帮助。希望餐饮同行引以为戒,经营餐饮千万不要昧着良心,共同维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此我郑重承诺,今后坚决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辜负顾客朋友的信任,诚请大家共同监督。
我国用地沟油提炼出航空燃油,这具有哪些重大意义?
能够促进废物利用,而且能够增加效益,减少环境污首先说明我们这一项技术是十分成熟的,同时也能够节约非常多的能源,而且地沟油也不会被浪费掉了,所以说很划算。染,而且还能够保障食品安全,一举多得。
就是能够将这些地沟油重你别听人家说没事复再利用,能够减少一些废物,还能够保证环境的干。
每次看舌尖上的都是折磨,减肥的人伤不起啊
反正不是好油,他们不会花八九十块钱买一桶油做小吃的,他们主要是赚钱!少吃!童话故事虽然美好但永远不会变成现实,类似舌尖上的之类的艺术科教纪录片,表现的都不是常态生活,如果认为这些完全都是真实可信的那就大错特错了,你可以想一下,用地沟油做的食物,加上上色,放的是重度污染海水加工出来的盐。这样你都能吃的津津有味,那我毫不犹豫的给你跪了!!
楼下说的都是屁话。我很同情楼主。我也有同感。哈哈哈。
尽量不看吧。或者可以看一些身材特别好的模特,一下2、其次写顾客食用后的废油进行加工熬制,制作“地沟油”后掺入火锅底油料并销售给顾客食用,触犯了刑法。自己可以起到效果
少吃点,适当运动就可以了
小吃摊上油那么,是地沟油吗?
(一)相关程序法的立法建议连酒楼餐馆都有用地沟油的,不用说小吃摊了,还是少去吃为好。
可能事大着呢可能是.有的卫生
但有的可能不卫生
少吃或不吃
几乎都是,如果不是就是那种人家杀鸡的地方买的炸鸡油,也不卫生的。
有可能哦 还是少吃的好啊
基本上都是
放出《舌尖上的》的目的何在?
一、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特点额 纪录片 当然是宣传的文化啊传统啊什么的
主体方面,增加对从事加工、运输、储藏等食品生产链其他环节的相关人员的刑事,比照生产、销售人员,视其参与程度以及在危害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罪处罚。我觉得挺好的 央视的自然有目的 但通过这个唤醒国人心中的美好 认识美好的传统当然也有稳定人心
重要的不是目的 结果是他的播出让人觉得美好 生活更有冲劲 看见总有那么多淳朴的人在努力 。这就是幸福,我觉得这个唤醒更多人心中的欢喜对幸福的向往对民族的热爱的结果才是的。
说真的 看到结尾处那些人捧着食物在笑我都会跟着笑,发自内心的欢喜,不管怎样,勤劳欢乐永远存在。
还有一个意外收获就是拉动内需神...淘宝不解释
有个副好处是,淘宝上的商家大赚了一回。来自淘宝的数据也显示出吃货们的疯狂:5月14日至今,淘宝零食特产的搜索量达到近400万次,环比增长13.54%,共成交5,823,954 件。<舌尖上的>中出现的土特产搜索量更是爆炸式增长,其中毛豆腐增长了48倍,松茸搜索量增长了两倍。那些瓷器也卖得很好。
把文化在了的世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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